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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证人藏笔迹布疑阵,法官巧取样明真相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文| 胡蝶飞 倪中月 李元俊

 

船务公司按约完成作业,结账时对方却矢口否认,于是,由被告方签字确认的施工作业单成为了关键证据。近日,上海海事法院通过笔迹鉴定结果判决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支付合同款125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等。

 

按约供船,原告租金难收回

 

“法官,我们派了船干了活,却没收到钱!”2012年10月,原告船务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向阳2号”轮工程船进行施工,除签约时先行支付50%费用外,余款在原告派“向阳2号”轮到施工港口后付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必须支付10万元违约金。随后,原告按约派“向阳2号”轮抵达目的港,并分5天完成施工,然至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余款。

原告为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向法院提交了施工作业单,上有被告员工陈某在每一个施工日的签字确认。

 

否认签字,被告主动提鉴定

 

被告答辩称,其与原告确曾订立船舶租用合同,但是原告没有把“向阳2号”轮实际交付被告,而是交付给案外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因此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在“向阳2号”轮到达施工港口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余款,也未采取停船等其他措施,据此可佐证原告并未向被告供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对于那张关键的施工作业单,被告公司负责人和员工陈某均矢口否认,并当庭主动提出对作业单上陈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方如此信誓旦旦,而原告方的施工现场人员又当庭指认陈某确实在现场参与施工并亲自代表被告在施工单上签字。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巧妙取样,法官循笔迹断案

 

在双方坚持各自主张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钱旭决定以陈某笔迹为突破口,查明案件争议的关键事实。法庭上,法官首先要求陈某连续书写名字多遍,然而书写结果与证据上的字样确有较大差异。法官继而安排陈某进行材料听写,听写素材中均有陈某名字所含汉字,此时陈某在听到这些特定汉字时书写存在明显停顿和考虑。当法官要求被告公司和陈某提供有陈某以往签字的日常材料(如工资单、信用卡签单)时,被告和陈某却均声称无法提供。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法官至陈某户籍地派出所在其档案材料中寻找线索,最终发现其户籍档案中的本人签名与施工单上的笔迹基本一致。法官将两份签名送交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果验证了法官的判断。最终,法院根据该关键结论结合其他线索,不仅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判令被告承担额外产生的笔迹鉴定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不诚信者最终败诉,并付出了额外的代价。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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