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 王恩海
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养母虐童案,4月19日14时51分,南京市检察院发布了一条微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微博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大多数社会公众并不认同该结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通过微博发表观点:“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为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南京市检察院于20时59分,发布了一条长微博,详细说明了不批捕的四点理由,但仍然未能平息社会公众对不批捕决定的质疑。
仔细考察南京市检察院提出的四个不批捕理由,应该说,得出不批捕的结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第一个理由是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解释了强制措施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说明不批捕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会逃脱刑事责任,逮捕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措施,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系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很明显,这是针对社会公众质疑而做出的反应。
第二个理由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逮捕条件予以说明,这是最为核心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新的社会危险性。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形,检察院认为在此案中,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说,这一理由是很有力的,足以应对社会公众的质疑,但为何社会公众难以接受呢?
笔者认为,关键原因除了上述对逮捕的认识之外,还在于本案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是否与被害人一起生活,如果仍然与被害人一起生活,有何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再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在该理由中并未明确。
第三个理由和第四个理由是为了强化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第三个理由指出,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教育被害人,只不过是教育方法不恰当而已,因此,“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第四个理由则指出,本案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在处理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而“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即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某”。
应当说,做出不批准逮捕的规定,不仅符合上述原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精神。南京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某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客观而言,除第二个理由尚待进一步强化,上述四个理由足以说明南京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为什么在发布如此详尽的理由后,社会公众仍然有如此多的质疑呢?
仅仅以社会公众不熟悉强制措施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为理由显然难以说明这一现象。
究其实质即在于虽然刑事诉讼法将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一样,是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置的制度,但逮捕早就异化为最终定罪的前奏和信号。
以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载数据为例,2014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879615人,不批准逮捕85206人,不批准逮捕率为8.83%,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知,2014年共判处118.4万有罪,宣告无罪的人数则为778人(含260名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显然这些数字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考察前几年的工作报告,基本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因此,逮捕异化为有罪判决的前奏和信号并非是对中国司法实践的误读,而是真真切切的反映了现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将逮捕称为“定罪判刑的预演化”,西南政法大学李昌林教授则更明确地指出:“逮捕具有‘绑架’起诉、审判的效果。
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往往不得不尽量作出起诉的决定,法院则要尽量宣告被告人有罪,并根据羁押期限决定判处的刑罚。”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辩护律师以申请取保候审成功为案件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
在本案中,社会公众面对图片上伤痕累累的未成年人,再兼之不批捕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处罚这一观念,不认同不批捕结论显然符合逻辑。
南京市检察院不可能不知道不批捕所可能导致的后果,为最大限度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南京检察机关组织了听证会,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和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学校、社区相关人员及辩护律师共18人,与会绝大多数代表趋向于不批准逮捕。
在发布不批捕决定后数小时内又发布了逾千字的长微博。但因为上述原因,这些举措显然难以平息社会公众的质疑。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不批捕”有助于深化当前的司法改革。
当今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消除外界对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干预,但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区分亦应当进入司法改革的视野。
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现阶段的刑事司法中并未得到切实贯彻,有人戏言,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由设计中的“魏蜀吴”已经异化为“刘关张”,虽有调侃成分,但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说明了现状,前文引用的观点也印证了这一点。
显然,这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应当纳入现阶段司法改革的范畴。严格适用逮捕措施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恰当切入点。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不批捕比例,不仅有助于树立“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常态,改变社会公众固有观念,有助于缓解看守所面临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逐渐恢复公检法三机关的固有定位,显然,最终会有助于缓建公检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压力,有助于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更为公正的裁判,切实实现刑罚目的。
因此,南京市检察院以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此案作为突破口,显然有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逮捕与判处刑罚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公检法三机关形成良好生态。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亦应当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同时,社会公众应当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唯有如此,方能形成良性互动,为司法机关培育优良的社会环境和土壤。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
(来源:4月29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