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蒋某所在班组工人按公司要求来厂加班修理汽车。蒋某开始与同事一起修车,因后续事务不需那么多人手,蒋某便到办公室上网休息。当晚10时许,蒋某接听一个电话后,称有事便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蒋某当场受伤。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认定: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虽然进行了长期治疗,但损伤仍达三级伤残并伴有继发性癫痫病、语言障碍。蒋某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17699.2元,保险公司赔偿其11万元。因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事故发生后,汽修公司给付蒋某1万元医疗费,其余损失没有赔付,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汽修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