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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有遗嘱,无须继承权公证可继承房产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 法律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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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20多年的继承权公证规则被打破
  女子诉区住建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


这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年十大案例之一。


背景: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留有遗嘱,根据过去的做法,该遗嘱没有公证的,继承人还需要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不是遗嘱公证,而是继承权公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处确认死者的继承人为该等人且仅限于该等人有继承权),然后才能根据继承权公证文书办理有关继承事宜,比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的过户登记或者到银行办理存款的继承手续等等。



新规则:根据该案例,继承人无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可以直接凭遗嘱办理继承财产的相关手续。

案例:
  今年50多岁的陈女士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她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10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男友曹某并开始交往。2011年5月,两人打算结婚。不料,曹某突然被查出癌症,一个多月后去世。在收拾曹某遗物时,陈女士发现了一封遗书,遗书中曹某称要将房产无条件赠给陈女士,曹某还亲自在遗书上签了名。
  料理完曹某的后事,陈女士拿着遗嘱以及相关手续,到江宁区住建局要求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这个遗嘱没公证过,房产过户没法办。”由于男友曹某已去世,陈女士到哪里找人办遗嘱公证呢?
  通过咨询陈女士了解到,由于男友曹某已经去世,要办理公证,她必须找到曹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只有他们都对这份遗嘱表示没有异议,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她才能拿到遗产。可是陈女士与曹某的亲属已多年没来往,也不知道到哪里找这些亲属。无奈之下,陈女士一纸诉状将江宁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江宁法院审理此案时,陈女士委托鉴定机构为男友曹某遗嘱作了鉴定,证实遗嘱确实是曹某本人亲笔所书。江宁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江宁区住建局为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判决后,江宁区住建局为陈女士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观点:与上位法相抵触,司法依法说“不”
南京中院的法官昨日表示,遗嘱继承权要公证,这个做法被沿袭使用了二十多年,成为行业操作惯例。然而,这个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做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司法依法说“不”,判令继承权公证为非必经程序。此案打破了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沿袭了二十多年的操作惯例,依法规范了社会管理行为。

2015-01-17 南京晨报 记者 冒群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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