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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章能否用于订立合同 法院认定不具公章效力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 总裁法律顾问网    点击: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谢威利 张晋鹏)  众所周知,与公司订立合同需加盖公司印章,但是否加盖公司任一印章都发生法律效力呢?日前,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使用公司资料用章订立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就使用资料用章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争执不下,最终法院认定使用资料用章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无效。

 

  陈某是重庆市璧山区一个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20118月,他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和重庆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合同上,重庆某建筑公司加盖了由该公司承建的某仓储工程资料用章,而劳务公司则加盖了公司公章。

 

201310月,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一直未付款,陈某遂将该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金等款项。一审中,建筑公司辩称,租赁合同上仅加盖了该公司承建的一个工程的资料用章,而非公司公章,因此,建筑公司不是签约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建筑公司在签订其他合同时也曾使用过资料用章,存在着把资料用章当做公章使用的情形,且建筑公司亦知晓其租赁陈某的建筑设备用于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一事,故建筑公司应为合同当事人,应与劳务公司共同承担对陈某的违约责任。

 

  一审宣判后,建筑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二审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签订合同时,乙方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手印。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中,劳务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建筑公司仅加盖项目部资料用章,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建筑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而建筑公司签订其他合同时曾使用过资料用章,系行使其追认权,并不能当然推定其对其他盖有资料用章的合同都予认可。

 

  据此,重庆一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由劳务公司独自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陈某提出建筑公司在租赁合同上加盖资料章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表见代理不仅要求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陈某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劳务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允许建筑公司仅加盖资料用章,故陈某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建筑公司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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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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