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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相关典型判例7则——亲子关系、抚养、继承 | 实务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 计兮网    点击:

 

 

本文转载自计兮网 作者:佳和律师团队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相关的诉讼涉及亲子关系承认与否认,抚养权及抚养费给付,继承资格确认及相关的遗产继承纠纷。本文搜集了上述3方面有代表性的7则判例,对实务很有参考价值。

 

1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鉴定,怎么办?

 

 

【裁判要点】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号】2014徐少民终字第00051号王某与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王某与晁某甲于2010年春节相识,2011年5月,晁某甲租房与王某同居生活。王某后以“江舟”名字在新沂市铁路医院生育一子晁某乙。王某于2011年11月份准备给晁某乙办理户籍登记时知晓晁某甲尚未离婚,后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晁某甲与王某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由王某抚养孩子晁某乙。第二、晁某甲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晁某甲申请亲子鉴定。委托鉴定中,因晁某甲未到鉴定机构提取检材,致亲子鉴定未能进行。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晁某甲与王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晁某乙、一女晁某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本案审理中,晁某甲提出申请,要求对晁某乙、晁某丙是否为其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后因晁某甲未到鉴定机构提取检材,导致未能进行亲子鉴定,综合王某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晁某甲与晁某乙、晁某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认为王某要求晁某甲自晁某丙出生时起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晁某甲的具体情况,酌定由晁某甲每月给付晁某丙抚养费500元。遂判决:一、王某与晁某甲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晁某乙、一女晁某乙。……三、晁某甲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每月给付晁某丙抚养费500元,共计2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某;晁某甲自2014年7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晁某丙当月抚养费500元,至晁某丙独立生活时止。

 

2一方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鉴定,怎么办?

 

 

【裁判要点】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另一方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认为亲子关系不成立。

【案号】2014徐少民终字第00051号黄某甲与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2014年7月10日,本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共生育了三个小孩。在王某某提起的原离婚诉讼中,黄某甲怀疑王某某于2008年7月14日所生的第三个小孩即黄某丁(一直在被告娘家生活)不是自己的亲生子而当庭要求做亲子鉴定,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且未提供做亲子鉴定所需的必要证据,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2014年8月4日,原告黄某甲提起诉讼并申请做亲子鉴定,本院于同日发出公告,限定被告王某某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带小孩黄某丁到本院与原告黄某甲协商做亲子鉴定的事宜,但被告王某某在原离婚诉讼判决后即带小孩黄某丁外出,本院无法知晓其下落。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甲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王某某既不到庭提供相反证据,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带小孩配合原告黄某甲做亲子鉴定,应视为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院可以推定原告黄某甲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3未达成协议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无论是哺乳期内还是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其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好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女方不适合抚养时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可由男方抚养。

【案号】(2014)徐民终字第02714号刘某与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刘某与石某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同居,2013年1月18日生一女石某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打,自2013年10月,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石某甲现在石某处抚养。因对非婚生女石某甲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引起诉争。庭审中,刘某认可其系独生女且父母离异,现无固定收入。

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女儿石某甲尚在哺乳期内,应判决归上诉人抚养。一审判决归被上诉人抚养错误。

……被上诉人石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与石某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女石某甲,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从更有利于非婚生女石某甲的健康成长出发,认定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更为适宜。遂判决: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无论是哺乳期内还是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其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好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暂无工作,被上诉人及其家庭经营船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且双方之女石某甲从2014年10月起,一直随石某及母亲共同生活,生活相对稳定。从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考虑,非婚生女石某甲由被上诉人石某抚养并无不当。

 

4达成了抚养协议书,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被告主张抚养协议书是迫于无奈所签订的,而且抚养费的数目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另一名婚生女儿,该协议侵害了被告妻子及其婚生女儿的权利,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号】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26号何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被告李某与何某于2010年相识并同居。2012年3月7日,原告何某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母亲为何某、父亲为李某。由于被告李某已婚,2012年11月6日李某与何某就非婚生子何某的抚养问题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何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何某),甲方(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共计32万元,双方同意抚养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元;2.2013年2月9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3.2013年4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4.2013年9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7万元。甲方自愿照顾何某、何某一辈子,不离不弃,爱护一辈子。二、何某的户口、教育、医疗等所有事宜,甲方都要全部参与和负责。

《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李某向何某支付抚养费25000元。但此后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因此诉诸本院。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又于2014年10月11日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某与何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非婚生子何某由何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2万元,并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没有按《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已经支付抚养费45000元,尚欠275000元。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7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75000元。

 

5非婚生子女生父过世,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通过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的血缘鉴定能否确认亲子关系,并取得继承资格?

 

 

【裁判要点】被继承人死亡,原告无法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且无法进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鉴定时因无法证明亲子关系因此没有继承资格。

【案号】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05号李某与邓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父亲林某丙……与原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生前一直共同生活……2012年12月23日林某丙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医院因医治无效突然死亡。另外,林某丙母亲梁某健在,其父已去世,原告暂无法提供其亲属证明。

四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林某丙之间系父女关系,故原告没有继承权。……法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非婚生女儿,但在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录父亲的身份资料,户口簿上亦未注明其父亲身份资料。原告于诉讼中申请被告林某甲、林某乙协助原告进行亲缘关系鉴定。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于诉讼中不同意进行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林某丙遗产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非婚生女儿,其是被继承人林某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申请做亲属关系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因被继承人林某丙已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采样,而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并不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鉴定,而是确定原告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之间是否存在同父异母的姐妹关系的血缘鉴定,现被告林某甲、林某乙在诉讼中坚决不同意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原告于诉讼中的举证,所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中均未记载原告父亲的身份情况,照片亦不能反映双方的实际关系,故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非婚生女儿,被告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举证未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林某丙的继承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在继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的继承资格与权利?

 

 

【裁判要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案号】(2014)二中民提字第0012号王一×与张一×、王二×等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因案外人王一×提交了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作出的(2013)津滨海公字第1973号公证书……证明王一×与被继承人王庆璋是亲生父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故原审人民法院调解书是在遗漏当事人王一×的情况下制作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7为生二胎,离婚后男方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法院如何判决?

 

 

 

 

【裁判要点】婚内生育子女经亲子鉴定确认不具有血缘关系,法院认定为不具有亲子关系。

【案号】(2014)顺少民初字第15855号安X2诉安X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安X2起诉称: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的母亲周X结婚后生育一子安X1,后做亲子鉴定发现安X1不是自己亲生的……而且如果以后再结婚不能要二胎,必须指定鉴定所做亲子鉴定并由法院判定之后才可以要二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被告安X1答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之母周X于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7日,周X生一子,取名安X1。后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DNA亲子鉴定得出安X2不是安X1的生物学父亲,安X2与周X于2014年7月19日协议离婚。

【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周X自述事实可以认定周X所生之子安X1并非原告安X2亲生,原告安X2与被告安X1之间不具有因血缘产生的父子关系。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安X2和被告安X1不存在亲子关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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