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做出逮捕决定,依法对拖欠30余名工人工资款310625元的被告人鲍某某实施刑事拘留。
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鲍某在承包建设多处工程,并雇佣黄某某等30余名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期间拖欠黄某某等工资款34万余元,经催要鲍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2014年3月11日,裕安区人社局向鲍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鲍某某仍拒不支付,最终直接外出逃匿。同年8月5日,鲍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有力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裕安法院在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运用刑罚武器,依法严惩了一批恶意欠薪者,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营造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浓厚氛围,保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