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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国土局:去法院多次立不上案 律师带着公证员去立案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点击:

 

【社会观察】状告国土局:去法院多次立不上案 律师带着公证员去立案

 

 

2015-02-04 来源:北京晚报(北京)记者林靖

 

两家企业竞买挂牌国有土地

 

2006年初,湖北商人刘罗夏看到一份公告:湖北随州市土地交易市场在《随州日报》发布《挂牌公告》,出让属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约20亩土地,起始价为888万元。刘罗夏计划购买这块土地,就依照公告的规定,于同年2月22日16点向交易市场指定的账号足额支付了保证金535万,并递交了投标书,报价889万元。

 

按照公告的要求办理完毕竞买报价手续后,刘罗夏向交易市场询问“是否还有其他竞买人”,被答复还有一家竞买人宏夏公司。刘罗夏要求查看宏夏公司的交款情况,交易市场向他出示了宏夏公司交纳竞买保证金180万元的证据。刘罗夏提出宏厦公司交保证金数额未达到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价888万元的60%,不符合公告的要求及挂牌文件的规定,不具有竞买人资格。

 

 

 

《挂牌公告》明确写明:“竞买人在2006年2月22日17时前到随州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报价。挂牌时间截止时,若无人再要求报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竞买人在报价前必须先到随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索取有关资料,办理手续,暂汇挂牌起始价60%的竞买资金方能参加竞买。”

 

当日17时过后,刘罗夏即要求交易市场按照《挂牌公告》及《竞买资金(保证金)交纳须知》的规定,直接确认自己为竞得人。但交易市场称第三人宏厦公司已交纳了部分竞买保证金、不能直接确认刘罗夏为竞得人,要求第二天竞价。

 

第二天8时之后,宏厦公司补交了保证金合计533万元。交易市场当即确认宏厦公司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已达到起始价的60%,符合公告要求,可以参加竞买。9时,交易市场以宏夏公司当日报价890万元确认竞得人,并现场与宏夏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当日9时过后,刘罗夏到交易市场询问情况,发现该块土地已经确认给宏夏公司。

 

艰难的第一次行政诉讼

 

刘罗夏不服,专程到北京找到熟悉房地产法律的律师薛起堂。当月25日,薛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刘罗夏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交易市场的法人主体随州市国土局,请求法院撤销交易市场同宏夏公司签订的违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依照法律和公告规定,国土局应将出让的土地确权给刘罗夏。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随州市国土局下属的土地交易市场在挂牌交易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宏夏公司在2006年2月22日17时以后交纳的保证金是挂牌时间截止后的到账资金,根据挂牌公告的规定,该资金为无效购买资金,因此宏夏公司不具有竞买人资格。交易市场在同年2月23日与宏厦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违反了法律及挂牌公告的规定。故此,法院判决撤销随州市国土局下属的交易市场所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定了刘罗夏是这次土地出让活动的“唯一合格竞买人”,但是并未判决将该土地直接确认给刘罗夏。

 

于是,刘罗夏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重新申请国土局的下属部门交易市场同刘罗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但交易市场收到刘罗夏的申请后,不予答复。

 

刘罗夏以“交易市场行政不作为”为理由,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交易市场的法人主体单位随州市国土局,要求法院判决国土局同刘罗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二次诉讼怎么也立不上案

 

不过,刘罗夏没想到,这次的行政诉讼却怎么也立不上案。2007年5月,他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法院立案庭收到后称:“放这吧。”法院并不开具收案证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任何答复。

 

刘罗夏又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中级法院同区法院一样,收到起诉材料后不开具收案证明,也没有任何答复。刘罗夏先后一共递交了几次起诉材料,法院立案庭都是说“放在这里吧”,之后便无音讯。

 

无奈,刘罗夏又找到薛起堂律师求助。薛律师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法院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薛起堂律师让刘罗夏用邮局的快递方式,将起诉书邮寄给法院。但刘罗夏邮寄后,同样没有任何结果。薛律师分析,邮寄方式只能证明确实向法院邮寄了起诉材料,但材料具体内容无法证明。

 

如何才能够证明刘罗夏何时何地向法院递交了哪些立案材料呢?薛起堂想到了公证。“对整个立案过程由公证处派员在场,对刘罗夏到法院立案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后,法院7日内再不受理,我们就上诉。”

 

他们带着公证员到法院立案

 

 

 

2007年8月1日上午,薛起堂律师带领刘罗夏来到随州市曾都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对他们立案的行为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处仔细审查了相关资料,表示此公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一种“保全证据”的公证。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员,与刘罗夏及律师来到曾都区法院。

 

一行人到了立案大厅,像前几次一样,向立案法官递交了起诉材料。法官也同前几次一样,说:“你们把材料放下吧。”薛起堂律师要求法官出具一份立案材料的签收证明,法官明确表示:“我们从来不出具立案材料的签收证明。”

 

“我们递交了几次立案材料,法院都不给立案。如果七日内不予立案,法院也应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薛律师向法官据理力争。

 

立案的整个过程被一直站在后面的两位公证员看在眼里。此时公证员走过来,亮明身份,并向法官讲明办理公证的合法性和职责所在的内容,要求法院立案法官在他们的见证笔录上签字,但遭到拒绝。

 

随后,一行人又来到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中级法院也像往常一样,收到立案材料后不出具任何手续。在公证人员亮明身份说明情况后,立案庭法官出具了立案材料签收单。

 

被指定异地审理 保障程序公正

 

公证书作出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曾都区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仍未立案,而且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薛起堂律师代表刘罗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并且附上了曾都公证处的公证书。

 

湖北省高级法院收到材料后非常重视,为了避免随州市国土局干扰法院正常审理,将该案指定管辖,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审理。此案经汉江中级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终结,审判结果对刘罗夏来说虽然并不十分满意,但至少程序公正。

 

而在此事发生后,湖北省高级法院随即发布了内部通知,要求省内各法院对此事引以为鉴,收到立案材料后必须予以签收,决定是否立案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或驳回裁定。湖北省高级法院的这一举措,说明公证立案一事已引起法院高度重视,此事对全国其他法院也会产生警示作用,公证立案对个别法院故意不签收立案材料,也将成为一种对应手段。

 

(案中“刘罗夏”为化名;原标题:律师带着公证员去立案)

 

 

 

白云公证处 (转)

 

2015年2月6日

 

 

来源:白云公证(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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