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此案的殷飞龙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受雇于李某,接受李某安排,双方形成提供劳务的关系。李某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未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和有效管理,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对黄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承担60%的责任。黄某作为成年人且多年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他在喝酒后继续从事高危劳动,对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较大过错,酌定自负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