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王川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然而上海松江区百佳花园小区的换届改选小组却在申请业委会备案时遇到了难题,被松江区新桥镇政府认定不予备案。
为此,百佳花园的十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撤销不予备案决定,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一审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请,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改判撤销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备案决定。
据悉,这也是本市首例业委会换届改选遭政府部门不予备案引发的行政案件。
业委会换届遭遇备案难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等十人系百佳花园小区业主,百佳花园业委会换届选举后,百佳花园业委会换届改选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向松江区新桥镇政府申请业主委员会备案。新桥镇政府收到申请后进行核查,调取筹备组出具的《关于递补刘某某为委员的报告》、松江房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百佳花园业委会选举大会记录、选票、选票签收单等材料,于2014年8月1日作出“不予备案决定”,且认定百佳花园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在改选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候选人中存在违法搭建,不具备业主代表及候选人资格;换届改选小组不按规范制作选票,选票无投票人的房号、签名,无法计算本次投票权数和投票面积;1名候选人非小区业主,无被选举资格,之后的补选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陈某等十人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备案决定; 新桥镇政府依法为百佳花园业委会办理备案手续。
一审判决驳回业主诉请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规定》,新桥镇政府具有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的法定职权,换届改选小组向新桥镇政府申请备案时未提交关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同意”(双过半)的相关材料,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过半”的事实。
候选人周某并非该小区业主,根据规定,周某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选票也不符合相关要求。换届改选小组向新桥镇政府申请备案时未提交符合规范的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新桥镇政府依据《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对百佳花园小区新一届业委会不予备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新桥镇政府近9个月才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时间过长,存在主观上的拖延,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不予备案决定违法并加以撤销。
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等十人的诉讼请求。陈某等十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镇政府二审被判输官司
陈某等人上诉称,《物业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而非审批制,法律未授权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被上诉人新桥镇政府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同时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备案决定中记载的三点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认定新一届百佳花园业委会候选人中存在违法搭建,不具备业主代表及候选人资格,但被上诉人未证明该节事实; 认定一名候选人非小区业主,无被选举资格,之后的补选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被上诉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补选事宜已作充分调查,又未于庭审中说明如何认定补选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据以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上诉人以候选人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一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新桥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备案决定;驳回上诉人陈某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作为本案上诉方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的赵国雄律师认为,行政案件只有排除各方面的干扰,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办案,本案经过两次审理最终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基层民主自治权利,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2015年4月13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