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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合并,债权人有权反对吗?

发布时间:2015-05-18      来源: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点击:

 

 
生活场景

一家制鞋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制鞋公司专门把鞋子传销给贸易公司。后来,两公司为了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决定合并成一家公司。经双方董事会向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同意合并,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将制鞋公司并入贸易公司。

合并决议签署之后,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制鞋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的林某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找到制鞋公司原来的总经理,要求公司偿还已到期的借款10万元。制鞋公司表示,目前资金紧张,无钱还款,此债务由合并后的贸易公司承担,保证不会损害林某的收益。林某不同意,向法院起诉,反对制鞋公司与贸易公司合并,要求制鞋公司在偿还借款前中止合并。

法院审判决定之后,支持林某的诉求,要求制鞋公司偿还林某的借款,在这之前中止合并程序。

 

法律智慧

公司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家公司的行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些公司选择合并这种方式,因为这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产生规模效应。

 

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家公司或多家公司并入另一家公司。并入的公司自行解散,法人的资格取消,被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后,原来公司的资格均取消,新公司应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合并形式为吸收合并,即制鞋公司自行解散,并归入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继续存在。在合并之前,应通知债权人,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条款。如果公司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30天)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合并。

 

在本案中,制鞋公司并没有通知债权人林某,因此合并属于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制鞋公司在合并之前没有偿清债务,因此,不得合并。故法院判决制鞋公司中止与贸易公司合并,在偿还所欠林某的债务后,方能恢复合并。

 

温馨提示

1)制鞋公司在未通知林某的情况下与贸易公司合并,当林某找到制鞋公司时,制鞋公司表示一定会偿还债务,这很可能是一种拖延战术。因此,林某的做法非常正确,让制鞋公司没法赖账。

 

2)如果您是某公司的债权人,一定要密切关注该公司的动向,以免发生与本案相同的事情。到时候找欠债的公司,对方很有可能就不认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文转载自网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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