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家公司的行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些公司选择合并这种方式,因为这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产生规模效应。
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家公司或多家公司并入另一家公司。并入的公司自行解散,法人的资格取消,被并入的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后,原来公司的资格均取消,新公司应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合并形式为吸收合并,即制鞋公司自行解散,并归入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继续存在。在合并之前,应通知债权人,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条款。如果公司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30天)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合并。
在本案中,制鞋公司并没有通知债权人林某,因此合并属于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制鞋公司在合并之前没有偿清债务,因此,不得合并。故法院判决制鞋公司中止与贸易公司合并,在偿还所欠林某的债务后,方能恢复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