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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被外籍男强奸后死亡,酒友有何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23      来源: 法律家园    点击:

女子醉酒被外籍男强奸后死亡,酒友有何责任

 法律家园

和朋友相聚喝酒本来是高兴的事,但女白领小丽却因此赔上了性命。

 

  2011年9月,女白领小丽和两名女同事跟4名外籍男子相约到沿江路酒吧喝酒。小丽醉倒一旁。于是,6名酒友将她带到酒店,以其中两名酒友的名义登记入住。

 

  其后,几个酒友到酒店的桑拿部“续摊”。同行的一名外籍男子以照顾小丽为由,留在了酒店房间,趁着小丽昏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早晨9时,这名外籍男子发现小丽停止了呼吸——经法医鉴定,小丽系因酒精中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2012年10月,广州中院认定该名外籍男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附加驱逐出境。该名外籍男子向小丽的父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万元。

 

  死者父母起诉酒友酒店

  小丽父母认为,酒友没有主动劝阻她继续饮酒,酒店没有保障她的安全,因此应赔偿逾30万元。

 

  小丽的父母认为,其余5名酒友同样对小丽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他们再次将其余的5名酒友以及酒店方起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

 

  小丽父母诉称,在女儿出现醉酒情况时,同行的酒友应主动劝阻其继续饮酒。到达酒店后,两名女同事本应留在房间,对醉酒的小丽进行照顾。但这5名酒友任由小丽跟刚认识不久的外籍男子共处一室,从而为该名外籍男子对她进行性侵犯创造了条件。

 

  同时,小丽父母也认为,5名酒友的疏忽是致使小丽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小丽当时入住的酒店发现醉酒不省人事的小丽时,并未向其他同行者询问了解旅客情况,如是否需要送医院就诊,是否应采取急救措施等。由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对小丽的死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友酒店均称“我没错”

  酒店强调,死者自己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一审中, 5名被告中有2人未发表答辩意见,而其余3名酒友则表示,不同意对小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当晚跟小丽同行的一名女同事辩称,小丽醉酒后,其已经“做了朋友应该做的事”。而一名外籍男酒友辩称,自己已尽到照顾义务。另一名外籍男酒友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小丽父母提出索赔并不合理,而自己也没有伤害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方也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丽一行人到达酒店后,前台人员进行了入住登记,服务员也要求非登记人员离开客房。被害人在客房死亡,客房是私人空间,酒店无权监控。发现小丽死亡后,酒店职员第一时间通知医生到场,并报警。而且,小丽父母已经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无权要求再次赔偿。另外,死者自己也存在过错。

 

  酒友各赔1.8万元

  酒店对死亡无责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此前的民事调解书,小丽父母接受了对小丽实行性侵犯的外籍人员的赔偿,但并未放弃对本案5名被告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法院认为,小丽自身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被告席上的5名酒友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他们能尽到善良的提醒以及保护义务,则可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此外,虽然酒店并没有对小丽的身份进行核实登记,但这一行为跟其死亡无关,因此酒店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各自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共5项赔款的3%,即18000余元,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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