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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权众筹不同于私募股权融资

发布时间:2015-07-25      来源: 财新 金融混业观察    点击:

观察者言:证监会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实际上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并不是股权众筹;而业内理解是,股权众筹的性质无异于公开发行证券,这一点意义重大。

 

财新记者 刘彩萍/文

 

在7月24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特别强调,股权众筹不同于私募股权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此前的7月18日上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部分归证监会监督管理管理。

 

陆金所的一位高管认为,股权众筹的公开小额特征明确了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是公开发行证券。将股权众筹明确为公开发行证券的性质,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意味着每一笔企业的股权众筹都须经过证监会核准,实际上成为一次小型IPO或小型的再融资。这与去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规制上划清了界限。

 

张晓军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实际上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不属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张晓军续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上述陆金所高管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众筹平台的出现,使得小微企业第一次有可能用极少的成本,完成面向大众的融资。众筹平台实际上将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职责“一肩挑”。那么,众筹平台本身的合法性、规范性、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就至关重要了。如果众筹平台遍地开花,暗箱操作、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盛行,会把中国经济拖入不可预知的黑洞。今年6月份,举世罕见的“股灾”,将金融创新真假混杂,互联网渠道的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制度套牢大行其道等问题浮出水面。为规范发展,鼓励良性创新,防患未然,必须将众筹平台尽快纳入立法和监管的正常轨道。

 

就目前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形形色色的“股权众筹”仍属于私募范畴,各平台也按照私募原则自律,例如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合格投资人有限制等。但由于范围太窄,目前监管层在努力推进股权众筹。一旦公开的股权众筹登场,将意味着打破200个投资人的上限和合格投资人的规定,股权众筹将真正对普通大众开放。“一旦变成公开,股权众筹就不再是少数人的游戏了。”监管人士说。

 

“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张晓军称。

 

股权众筹虽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但是其中隐含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上述市场人士也指出,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高度不确定性,又是直接面向投资大众进行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分散投资原则就至关重要。《指导意见》提出,“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公开非公募,股权众筹作为一项高风险投资,合格投资人制度始终是行业发展的基础。” 天使汇创始人兰宁羽称。■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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