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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出大额存单(政策解读)个人认购30万元起,发行利率市场化

发布时间:2015-06-03      来源: 人民网    点击:

央行推出大额存单(政策解读)个人认购30万元起,发行利率市场化方式确定

  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推出大额存单出于什么考虑?哪些机构可以发行?哪些投资人可以认购大额存单?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做了相关解读。

  丰富投资理财品种,推进利率市场化

  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转让。

  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我国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央行推出大额存单产品,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时,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

  电子化发行,可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

  大额存单谁来发?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在大额存单推出初期,将首先在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此后,人民银行将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扩大发行人范围。

  大额存单谁能买?此次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央行负责人表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大额存单怎么买?考虑到不同投资群体投资能力的差异,《办法》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未来,结合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和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人民银行可对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适时进行调整。

  在发行渠道上,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并且,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银行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与现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的发售方式类似,发行便利性和客户接受度高,市场基础好。

  “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还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该负责人表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更能体现大额存单电子化、标准化的特征,有利于存单的集中流通转让。“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发行,由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并结合市场状况自主确定。”

  此外,作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这也为全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下简称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而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基准性高、公信力强等优点,以Shibor作为大额存单的计息基准,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可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

  从国际经验看,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大额存单都可以流通转让,而且活跃的二级市场是推进存单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企业、个人等不同投资主体的交易需求,《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

  具体来说,大额存单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此外,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  该负责人强调,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也将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提到如何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发展,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对大额存单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等制度已经作了相关规定。根据《办法》要求,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前后,都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存单存续期间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也应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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