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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言:由于中国未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银行尽职调查不足、过度授信,动产担保融资方面已出现多起反复质押风险案件,如上海钢贸和青岛港事件。目前,一些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已经放弃了这块业务。叶燕斐指出,银行要总结风险教训,不能因噎废食。
财新记者 张宇哲 实习记者 杨巧伶/文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的相关法律和登记制度。”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副局长叶燕斐在近日的“第三届担保品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强调。
此前动产担保融资方面出现多起反复质押事件,包括上海钢贸和青岛港事件。目前,一些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已经放弃了这块业务。叶燕斐指出,银行业出现了风险,要总结风险教训,不能因噎废食。“现在经济处于下行期,贷款需求疲弱,银行如果不做动产担保融资,就会失去部分业务,国家和小微企业发展也失去了一个机会。”
近年来,工业占GDP比重逐渐下降,服务业占比逐渐提升。其中,服务业很大一部分资产是以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形式存在。叶燕斐指出,如果中国不能做到以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为基础进行担保融资的话,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很难解决。
目前,动产担保融资相关政策和基础设施的推进等远滞后于市场需求和市场发展,银行对这块业务动力不足。2015年3月,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正式实施,相关协会也正对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叶燕斐指出,进行动产融资时,有两个关键点:第一,明确委托方或仓储方责任;第二个就是要进行公示。
动产融资在国际已有一百多年的成熟经验,一个核心的基础设施是政府建设的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以保证公示信息的准确权威性,避免重复抵押。目前中国的公示系统有两个,一个是工商局的设备、存货抵押登记系统,但公示率极低,并不被市场认可;另一个被市场认可的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当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在把过去的应收账款登记扩大到权益质押登记,包括存货、仓单等动产的质押登记以及经营性租赁权登记。
此前上海钢贸、青岛港的风险事件就暴露出仓单重复抵押、银行过度授信的漏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没有进行存货等押品公示登记,导致在钢铁贸易、煤炭贸易、木浆贸易、有色金属等多个领域曾多次出现同一笔存货重复进行质押融资等问题,给银行带来了大量不良资产。
据叶燕斐透露,今年重复抵押的问题已延伸到汽车融资领域。由于没有公示,汽车经销商把汽车作为存货拿去银行融资,接着又把汽车检验合格单拿到另外一家银行进行质押融资;而在进行押品监管方面,由于对押品“占有”的认定还存在争议,也因此导致了逃废债等现象。
逃废债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在中国,担保合同不是独立的合同。在动产融资担保中,债务人主观故意在担保合同设立时制造瑕疵,使得贷款合同本身效力打了折扣,因此可能导致银行坏账。比如,动产已经租赁出去,但在发生经济纠纷,资产处置需要扣押担保物时,融资方说已经担保物已租赁出去,无法扣押。
叶燕斐对此指出,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应把存货和应收账款一并质押。有检验合格单时,也应把检验合格单和存货一并公示,避免动产融资中的反复质押,及反复质押登记的问题。
在日本、台湾等地,法律已经认为转移占有、间接占有也是占有的一种方式。目前,中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间接占有作为占有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倾向于各种形式的占有。
叶燕斐表示,"银行业法律部要了解国外法律,以及国内司法实践的进展,这样可以为银行争取更好的权益"。
在动产押品监管方面,叶燕斐指出中国目前还存在一些缺陷。第一,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特别是动产融资涉及到民事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时。第二,保险还没有进入动产担保融资环节中,包括个人责任险和企业赔偿险。
他援引国外的经验称,在国外如果动产担保融资出现风险,20%的责任由银行自己负担,剩下的80%由保险公司赔付。“未来保险能够进来的话,可以分担银行的损失,但是银行必须是第一位承担损失的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