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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陆磊:小贷机构应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金融混业观察    点击:

观察者言:很多地方小贷公司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融资渠道比例上,已经突破了现有监管办法,不同地区监管尺度把握也不一样。比如,江苏和辽宁已经暂停经营或强制退出的小贷公司分别有54家和40多家。针对小贷行业差别比较大的现状,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建议,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

 

财新记者 张宇哲 实习记者 张馨梦/文

 

5月18日,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在“2015微型金融国际论坛”上表示,针对小贷行业差别比较大的现状,监管思路不宜一刀切,要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一些省份已对高风险小贷公司采取了暂停经营或强制退出的措施。比如,江苏和辽宁已经暂停经营或强制退出的小贷公司分别有54家和40多家。

 

自2008年银监会、央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贷公司迅速发展,数量已经突破9000家,贷款规模上万亿。与此同时,小贷行业也存在经营状况分化、少数机构偏离支小支农政策导向,以及管理不规范、风险暴露较多等问题。目前,小贷公司主要由各地金融办监管,不同地区监管尺度把握也不一样,很多地方地区的小贷公司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融资渠道比例上,已经突破了现有监管办法。

 

陆磊建议,对于经营稳健、符合支农支小政策导向的,要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融资渠道上应给予更多发展空间、政策支持;对于高风险小贷公司,要实施严格监管,限制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并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在央行和银监会的调研中发现,小贷公司规模、业态众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有的发挥贴近基层,链条短、信息对称的优势,充分利用微贷技术,降低抵押、担保要求,真正做到支农支小,并且运营规范、财务稳健;也有些机构单笔贷款规模较大,变相吸收存款,潜藏较大风险;从经营业态看,线上线下、区域内外都有。

 

“这些问题既带有行业发展初期粗放扩张的特点,也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跟不上发展形势有关。”陆磊认为,小贷公司在发展中,有四个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问题。目前小贷公司定性为“以自有资金放贷、自担风险的非金融机构”,但随行业发展,这一定义有待商榷。此外,就近年来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行业的监测、调研结果来看,小贷公司受制于现有定性,无法享受相关财税支农、支小,融资渠道、比例受限,且在司法诉讼中债券保护不足。

 

已经有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实际经营的是资金业务,应参考国外经验,把依法取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定性为金融机构,明确其准入与退出、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等。“现在整个行业的机构数量、资产规模已迅速扩大,融资比例已不同程度突破监管要求,整体经济金融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仍定性为非金融机构是否有利于规范监管?” 一位金融专家告诉财新记者。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制、监管思路。在陆磊看来,从国际实践看,目前对小贷公司等非存款放贷人的监管,普遍更强调适当性监管、分类监管,及监管成本、收益相匹配。

 

一方面小贷公司以自有资本为主,“玩自己的钱”,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监管上应当与银行有所区别并保持适当;另一方面,小贷公司规模、业态众多,部分机构单笔贷款规模较大,变相吸收存款,潜藏风险。

 

陆磊认为,在坚持不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底线的同时,应当对优质小贷公司放宽融资渠道、比例限制,允许其通过借款、发债、资产转让等方式融资;对达不到评级要求的高风险机构,仍要坚持对外部融资的严格限制,真正做到扶优限劣、正向激励,末位淘汰。

 

此外,近年来,央行高度重视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和开展信用评级试点等基础工作,力推动地方政府将政策监管与小贷公司信用评级相结合,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政策扶持,正向激励小贷公司合规经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支农支小能力。

 

陆磊建议,应继续推进小贷公司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统计制度、加大信用体系建设。下一步要在前期评级试点基础上,扩大信用评级范围,优化评级主干指标体系,将以多种方式将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同时继续优化支付环境建设,提升小贷公司服务的便利性。■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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