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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银行王强:信用卡透支不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 财新专栏 金融混 业观察    点击:

观察者言:怎样分辨“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与因个人破产而无法还清信用卡借款?这在信用基础十分薄弱的中国,这确实是个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恶意透支” 。王强在美国富国银行工作多年,他提出,在美国,还本付息是信用卡持有者的义务,但付不起一般并不触犯刑法,且提出银行自身也应当为风险管理错误承担责任。

 

财新专栏作家 王强/文

 

近日在百度上有条新闻 :“夫妻恶意透支350多万潜逃乌干达被抢光沦为苦力”,读后感到很难过。这件事反应了三个问题:

 

何为 “恶意透支”?

如果不能合理定义“恶意透支”,谁还敢用信用卡消费?

 

在美国,决定是否给信用卡申请人发卡、信用额度、费用和利率,是信用卡公司的权利和责任;而如何使用信用卡,是信用卡持有者的权利。还本付息是信用卡持有者的义务,但付不起并不触犯刑法。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像前述两夫妻由于生意失败或失业不能还债的事情司空见惯。建设信用社会,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将“恶意透支”作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一项,值得商榷。举个例子,一个商人用信用卡借款开了家餐馆,开张以后,生意很好。如果买卖一直好,把信用卡借款付清了,没有“恶意透支”的问题;但假设餐馆在汶川,适逢2008年汶川大地震,餐馆不复存在。读者可能会说,地震是天灾人祸,不算“恶意透支”。那么换一个场景,另一个商人在隔壁又办了一家餐馆,生意更好。而前餐馆老板把自己的钱和能借的钱全花了,也没有成功,彻底破产了。这算不算“恶意透支”?如果算,那么生意失败了,老板要坐牢。如此一来,创业和消费的代价成为不能承受之痛,谁敢用信用投资和消费?没有信用,增加内需就少了一台发动机。参见笔者此前文章《增加内需的美国经验》

 

中国需要个人破产法

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前述夫妻的命运会截然不同。

 

在他们还不起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庭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中的消费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减免。破产债务人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美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像前述夫妻这样的人,汲取教训、卧薪尝胆。若干年后,东山再起,成就一番事业的例子比比皆是,包括福特汽车公司创始人亨利·福特 (Henry Ford); 迪斯尼创始人瓦特·迪斯尼 (Walt Disney); 和房地产大亨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等。

 

控制和减少贷款损失是银行的责任

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个:一是通过贷前审核来决定是否批准一个客户的申请、信用额度和利率;二是贷后管理,包括掌握信用卡持有人的整体信贷情况,并及时调整额度和利率来减少可能的未来损失。前述夫妻是小企业主,能拿到350万元的信用卡额度,看起来偏高。2013年其生意失落的时候,银行没有采取措施减低他们信用卡的额度,错过了机会。现在,即使把这对夫妻捉回来,银行和社会没有得利。这个事件的处理结果不一定会减少未来的“恶意透支”,但它一定会减少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并增加中国信用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时间。这对银行业的发展弊大于利。

 

希望国家修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部分,同时设立个人破产法,给中国借款人多一些保护。同时,银行业也需要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以杜绝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其他人重蹈吴、郑的覆辙。

 

总之,把“信用卡透支”这样简单的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让整个社会为银行的错误背书,这样的法规不利于制度建设和社会稳定,和“中国梦”的目标背道而驰

 

作者为富国银行高级副总裁,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供职机构无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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