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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遭什么“罪”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 政 见    点击:

 

图片来源:北京朝阳网
摘要
 

在中国办一家企业,除了要面对复杂的政商关系、繁琐的管理程序和激烈的业内竞争,还面临着怎样的风险?一项基于香港、上海、深圳和西安四地共 5117 家企业的大型调查描绘了中国企业遭受的种种犯罪行为。

 

武卓韵
/ 政见观察员

 

在中国办企业难吗?企业作为市场和社会当中的活跃分子,除了要面对复杂的政商关系、繁琐的管理程序和激烈的业内竞争,它还与我们每个人一样,时刻面对着各种犯罪的威胁。企业面对的犯罪主要有哪些?不同地域是否又有各自的特征?2013 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为我们描述了中国企业遭受犯罪侵害的概况。

研究者的结论基于一项名为 International Crime Against Business Survey(ICBS)的问卷调查。ICBS 发端于 1990 年代,最早于 1993 年和 1994 年在欧洲的部分国家进行过大规模调查,其后经过不断地完善和修改,又在 2000 年于欧洲的部分城市举行过调查。2006 年,此类调查首次在中国举行。调查者选取了香港、上海、深圳和西安四个城市,随机在电话簿中抽取了 5117 家企业,通过电话访谈进行调查,回应率约为 28%。

这份问卷共包括九大类犯罪行为:入室盗窃、蓄意破坏、偷窃、抢劫、故意伤害、诈骗、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和侵害知识产权。其中,前五项属于一般犯罪行为,而后四项属于特别针对企业的犯罪行为。

针对一般犯罪行为,有 6.7% 的企业称在过去的 12 个月中曾遭受侵害,其中频率最高的是入室盗窃和非内部人员偷窃。按照区域划分,偷窃在香港的报告率最高,为 8.3%,而且仅仅顾客偷窃一项就占了 3.1%。反之,顾客偷窃行为在内地企业的回复中只占不到 1%。当然,与欧洲的调查数据对比,中国企业在这方面遭的罪远不及欧洲同行:盗窃在东欧和西欧分别“收获”了 27% 和 60% 的回复。

在特别针对企业的犯罪行为类别中,诈骗是报告频率最高的一项。有 13.4% 的受调查企业提到过遭遇诈骗的经历,其中包括非企业内部人员诈骗(8%)、在线交易和网上银行诈骗(4.6%)以及来自雇员的诈骗(3.7%)。在非企业内部人员诈骗这一项,中国企业报告的比例也远远小于西欧企业(23.1%)。

研究者还发现,针对企业行贿和受贿行为的综合报告率为 6.1%,但出现了明显的地域差异:内地三座城市的报告率(8%)几乎是香港的三倍(2.7%)。在香港,接近 80% 的行贿受贿案件都是针对企业的管理层,而针对政府官员的只有不到 5%。相比之下,内地城市政府官员对企业受贿或索贿的比例则高很多(32%),而这一比例在西安高达 55%。同样,行贿受贿的回复率在东西欧之间也出现了分化:西欧企业的报告率只有 2.8%,东欧企业则超过了 20%,几乎是中国大陆的三倍。

调查还发现敲诈勒索和收取保护费一类的犯罪在香港最多(3.1%),而大陆三个城市的报告率只有 1.8%。有趣的是,在与香港一河之隔的深圳,此类犯罪的报告率与香港的数据十分接近。

在犯罪统计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是报案率。研究发现,相比个人,企业在面对偷窃行为时更不愿意报案。同时,商业犯罪的报案率也低于一般犯罪。与我们直觉一致的是,内地城市行贿受贿的报案率要远远低于其他犯罪,只有 6%。但意外的是,香港哪怕有廉政公署这样的机构,行贿受贿的报案率也同样是各类当中最低的(8%)。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区域、国家之间的对比,研究者认为其在宏观和微观层面都能帮助我们认识中国社会转型和企业生存现状。例如,对比中国和东欧的情况,研究者认为数据反映了这些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重组。中国一般犯罪率低、行贿受贿特别高的情况又表明在转型过程中,一个权威体制可以通过对社会的严格控制和对犯罪的严厉打击降低一般犯罪行为,只是与这种手段和制度共生的无所不包的政府,往往又会成为腐败的温床。

研究者还清醒的认识到,这些数据距今已经有一段时间,而电话访谈的方式也限制了调查者的时间,从而不便就某一问题进行深入询问。与欧洲简单的对比也并非严格反映了双方的现状,因为这项调查在两地间隔了不短的时间。更何况,过去十年中的中国企业无论在数量和类型上都发生了可观的变化,而且中国的政商关系也在不断调整。

虽然企业和企业所处的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但中国企业过去是、未来也必将是转型过程中的中坚力量。让企业少受些“罪”,尤其是少受一些来自政府的罪,社会的进步也许就会更快一些,转型也许就会更顺畅一些。

 

参考文献
 

Broadhurst, R., Bouhours, B., & Bouhours, T. (2013). Business and the risk of crime in China.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53 (2), 276-296.

 

微信编辑:韩紫熙 图片编辑:朱丹青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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