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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两会重拳出击 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 金融混业观察    点击:

 

 

观察者言: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分别采取措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财新实习记者 杨巧伶 记者 吴红毓然/文

 

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央行在会上提出,将对不吸收存款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央行牵头出台法规

当前的非法集资活动涉及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领域中,当前从事放贷业务的主体既包括小贷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为名实质违规放贷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组织甚至个人。

 

央行表示,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除小贷公司外,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的红线。

 

对此,央行提出需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予以统一规范,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据财新记者了解,为规范民间借贷领域,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对于不持有牌照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加强监管,对非法吸收存款、掠夺性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建立完善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正向激励和保护。

 

财新记者获悉,央行接下来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条例》的制定工作,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同时,推动完善和细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更好发挥集团诉讼制度在保护非法集资受害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除了民间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外,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也暴露了非法集资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波及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影响也更大。

 

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生在本地熟人之间不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多发生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不再以熟人为主,犯罪手段也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很多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暗地搞资金池,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据央行介绍,在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贷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据财新记者了解,根据国务院部署,央行已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监管

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截止2014年12月,私募机构多达1.4万家,规模近5.54万亿元。

 

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自不同业务之间传导。其中,股权众筹融资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股权众筹做出规范。据财新记者了解,近期,北京、贵州、浙江等地均出现私募机构因从事的P2P业务爆发风险案件。

 

证监会通过对非法集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风险较为突出,2014年发案30多起,涉案金额40多亿。

 

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证监会表示,将采取措施坚决防范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做出规范。通过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规范发展,同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

 

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推动基金业协会在现有登记备案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综合的私募基金风险监测系统及基于大数据的行业风险监测监控评估体系,动态评估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善现有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切实防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行使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

 

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在开展资本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强以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案例警示力度,提高投资者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完善证监会及行业协会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内容,加强非法集资案例公示,并向投资者发放汇编的金融行业常见骗术手册,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加强检查执法,强化声誉约束机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加强检查执法力度。对公开宣传推介、面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指导行业协会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重大失信行为及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强化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市场失信成本;完善分类公式制度,针对私募机构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三条底线、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四个方面不合规行为进行公示。

 

保监会开展反非法集资轮动式检查

2014年,保险业共发生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与2013年案件数量持平,涉案金额下降85%。其中,上海泛鑫案件,是近几年保险业发生的一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共涉及4家保险中介结构、5家寿险公司、4家商业银行的23个网点,受害人数多达5000余人,涉案金额巨大。

 

为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做好各项防范处置工作,保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全民排查风险。一是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工作排查风险。通过督导自查,监管抽查,推动保险机构主动排查、及时报告案件和线索并严肃整改,组织保监局积极巡查并及时处置风险隐患。二是开展反非法集资轮动式检查。选取全国非法集资情况严重的地区及2014年保险业非法集资发案数排名居前的地区,研究制定联动排查方案,联动排查“精英”营销员群体参与非法集资风险。

 

集中宣传教育。一是落实处非办要求,组织专题宣传活动,向保险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宣讲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升其识别防范能力。二是选取非法集资典型案件,组织编写案例选编,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稳妥处置个案。一是加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加大通报力度,推动保险机构、保监局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有效解决案件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二是开展重大案件介入检查。积极介入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检查,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稳妥化解大案要案风险。指导保监局建立维稳预案,严防群体性事件等次生风险。三是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部工作协调,充分语音好边控等稽查手段,加大跨区域、跨行业等重大案件督办力度;督促保监局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案件侦办和处置等工作。

 

优化工作机制。一是妥善处置案件风险,严肃案件问责。对2015年新发生的案件,督促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妥善处置案件风险,并及时启动案件调查和问责。对2014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督促公司严肃问责,倒逼公司高管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信息共享,运用稽查情况通报等信息载体,及时向行业通报非法集资案件和苗头性问题,揭示暴露的问题,警示和预防保险机构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和风险。■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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