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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雾霾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游戏”

发布时间:2015-12-03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柴静的纪录片《穹顶之下》讲述了雾霾的前世与今生、前因与后果及穹顶之下作为像你我这样的普通人的无奈与抗争。在片中,柴静讲述了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有些真心想搞环保的企业因为搞环保而不得不加大投入,生产成本因此加大,导致产品的价格上升。反观那些污染企业,因为不搞环保则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导致产品的价格更具竞争力,迫使环保企业走上倾家荡产的不归路。这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

 

2013年5月环保部发布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的通报,对88家企业处以污染罚款,罚金总额613万元,平均每家不到7万元。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业投巨资搞环保,却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境地。中部一家煤化工企业负责人诉苦说:“我们环保投入已超过1亿元,包括除尘站、脱硫设备等,导致产品在价格竞争上处于劣势。公司产品每吨卖1100元,而别人每吨只卖1000元,结果市场只认不搞环保企业的产品。”

 

“违规排污有得赚”更成为企业违法排污的“护身符”。甘肃省一化工企业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年产1000万吨的水泥厂,如果投运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脱硝设备,每年将增加成本超过5000万元,但停用1天就能省几十万元;即便被环保部门查处,最多也只是被罚款20万元。因此,有的企业宁交罚款、排污费,也不去治理。

 

山西省某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也有同感。该人士说,一些企业只在应付上级检查时才开启环保设备,平日里设备闲置或不能持续稳定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便被逮个现行,一般也只处罚10万元上下,起不到打击作用。可以想象,如果守法的会赔钱甚至于最终走向倒闭,而违法的却大赚其钱,那么企业合规的主观能动性则会大幅下降,从而被逼良为娼。

 

2014年2月,面对雾霾的侵袭,石家庄市新华区的李贵欣拿着一份行政诉状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状中的被告是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李贵欣的诉求不仅是要被告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职责,他还就大气污染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由被告来进行赔偿,但其求偿数额也颇为“惶恐”、仅仅一万元而已。但不管怎样,我在2014年2月写到,“李贵欣敢于维权、理性维权的做法为我们大家带了一个好头。我们也衷心地希望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敢于立案、勇于立案,不要把理性维权的大门给关上。同时我们还希望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治霾,从而在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中写下重重的一笔”。但到现在为止一年过去了,这重重的一笔似乎还没有落下来,或者也不知道落到哪儿去了——所以雾霾似乎越演越烈也就不奇怪了。

 

反观那些环保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因为立法及执法到位,则不会出现上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试以美国为例。

 

美国在联邦层面就约有16部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海洋保护、研究和禁渔区法》、《噪音控制法》、《濒危物种法》等。我们试以其防治饮用水污染方面的两部相关法律来看看它们是怎么做的,从而来借鉴它们的立法与执法经验。这两部法律是《综合环保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和《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

 

根据该法的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根据《安全饮用水法》的规定对另外一方(含美国国家及其他政府机构提起诉讼)或任一个疏于履行其《安全饮用水法》职责的环保官员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如果违反了《安全饮用水法》的要求(比如销毁饮用水系统维护记录)或不执行有关方面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所发出的命令(如法院根据原告要求调取有关证据的裁定),则违法或拒绝执行裁定的一方可能就每一件违法(令)事项每天受到最高达2.5万美元的罚款。

 

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裁定要求被告调取其根据《安全饮用水法》必须做的所有记录作为证据。如果原告胜诉,则法院可以判给原告其所产生的律师费、专家鉴定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胜诉的门槛不高。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诉请被告遵守《安全饮用水法》的规定,而最后被告被要求同意或自己同意这个要求,则原告可以拿到前述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原告已经胜诉。

 

该制度看似不经意,却非常有效的使得许多非盈利机构(主要为环保社团)加入到环境诉讼中来,本着公益的热心成为环境诉讼的原告。相比于受到具体损害的个人,这些非盈利机构往往具有专业知识和财力使诉讼进行下去。此外,由非盈利机构提起的环境诉讼也往往先于损害实际发生便提出,对遏制环境污染的影响有更好的效果。

 

可见,“劣币驱逐良币”的背后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们的立法及执法都没有到位。即使有些许进步,但离有利于原告的理想状态似乎还是有一步之遥。比如根据2015年最高院的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只能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且该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必须“无违法记录”(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再比如,我们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公检法司法对污染企业的惩处似乎总是羞羞答答,好像害怕受害者们或原告们会把污染企业诉垮、把GDP给拉下来,从而有意无意地在纵容,甚至是在主导一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游戏;又好像在一场足球比赛中吹偏哨,把捉奸犯科的都留在了场上,把老老实实打比赛的全都吹下场。其结果最终也伤害了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孙后代——那穹顶之下谁也逃不脱的雾霾就是明证。

 

我们真的该警醒了——因为我们已经没有退路了。

 

尾记:我在这里用一个朋友对《穹顶之下》的评论作为尾记。“年三十晚上很多人在鹰城广场放炮,有个大约七八岁的小男孩四处跑着劝人不要放炮会污染空气产生危险。他跑过来一把夺过我手里的孔明灯,恰在此时一阵急风把孔明灯刮跑了,他慌忙跳着喊着去追,我努力跑都追不上前面那个拼命的小黑影。。在场的好多人都哭笑不得,我相信那充满力量和责任感的瘦小背影已深深烙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希望柴静做的事不单单让我们对她肃然起敬,也不单单是次科普,更多的是能够唤醒每个人的那份责任感和行动!”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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