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这个词很敏感,很容易让人与违反人权、司法黑暗、野蛮粗暴等现象联系起来,这其中警察群体又首当其冲被贴上残酷和不人道的标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为避免引起大家不必要的误解,小编想在此先表明一下自己的态度:坚决反对刑讯逼供。
同时,小编不得不说的是,禁止刑讯逼供的设想很美好,应该是每个司法从业人员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但实现这个理想是需要前提条件的,也注定是一个长期过程。这个条件就是要求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得是谦谦君子,恪守愿赌服输的游戏规则,在遇到司法机关只掌握部分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不能合理解释自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辩护不能自圆其说等情形时,犯罪嫌疑人会主动放弃狡辩,坦白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完善证据。同时,我们国家的社会防控体系和科技水平要高度发达,能确保每一起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后,有大量的、充足的证据可供司法机关收集、提取。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有可能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彻底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发生。否则的话,很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尽管对象嫌疑很大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得不放弃对嫌疑人的法律追究,此举固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同时也无法给受害人一个公道,受害人的权益将永久受到伤害,从而正义得不到伸张;二是继续去收集足够的证据,那样会大量增加司法成本,按照中国目前高发的刑事发案数,增加10倍的警力都未必应付得了,而这巨大的代价要由整个社会来承受,也就是最终要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
法律是丰满的,但现实往往是骨感的。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小编略举两个例子供大家思考。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市中心人员密集处安放了定时炸弹准备实施恐怖袭击,但在爆炸发生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但拒不交待炸弹安放地,此时,大家认为警方应该立即采取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强制手段逼迫嫌疑人说出炸弹安放地还是以保护嫌疑人人权为名允许嫌疑人保持沉默而任由炸弹爆炸,相信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又如,一个犯罪分子实施了绑架案、非法拘禁案或者拐卖妇女儿童案,将人质或者受害人隐藏在一个秘密场所,如果长时间没有人照料,人质或者受害人将会因饥饿死亡,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也不交待人质或者受害人的藏匿地,此时警方应该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续去调查、收集嫌疑人的相关犯罪证据,然后去寻找受害人的藏匿场所(不一定能及时找到),还是应该违反法律规定立即采取断然措施直接逼迫嫌疑人说出藏匿场所以便及时救出受害人,答案应该也是清楚的。
小编举这两个例子,并非要开脱什么,小编还是一如既往地反对刑讯逼供,但小编同时认为应该对刑讯逼供的定义和范畴明确化具体化,不能将与犯罪嫌疑人发生一些肢体上的接触,或者让犯罪嫌疑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了,就简单地归类为刑讯逼供。毕竟,警察与犯罪分子天然是敌人,对待敌人当然不能太客气,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看守所、拘留所里有度假的感觉,并且还能享受免费三餐的待遇。犯罪分子的残忍、狡猾、顽固、无耻的一面远远超出普通人的想象,不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最终的恶果还得由我们这个社会来吞下,猎人对狼仁慈,最终受到伤害的必定是羊。同时,小编也建议不到万不得已时,警察就不要轻易采取非常手段,自私点说,保护好自己比什么都重要。刑讯逼供对警察来说,是不可回首的痛,曾经多少优秀的警察因为刑讯逼供而自毁前途,锒铛入狱,甚至妻离子散,相当不值。
现在网络上存在这么一种风气,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不论好坏,一些媒体记者,包括一些无良的律师和公知都热衷于喜欢问“为什么”,“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听起来似乎很正当,但背后却隐藏着企图模糊焦点、转移视线的险恶用心,他们继而还会发出“这个社会怎么了”、“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等诸如此类的感慨,所要表达的潜台词不言而喻。今年6月,河北沧州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在出警过程中遭到歹徒枪杀,连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都不是在第一时间谴责犯罪,对牺牲的警察表示哀悼,而是发出了“是什么让一个老汉端起了枪”这样的疑问,这种无端质疑一切的歪风邪气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小编不想在此对这种现象展开详细评论,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没有人对“为什么警察要刑讯逼供”发出疑问以及有兴趣去探究其背后的原因。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并无个人恩怨,多抓一个人少抓一个人,多破一起案子少破一起案子,对于警察个人来说,毫无利益上的影响,警察拿的还是这份工资,不会多一分钱也不会少一分钱,那种认为警察是为了个人职务升迁或者个人前途而实施刑讯逼供故意陷害犯罪嫌疑人的观点,纯属扯淡。评价一个警察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是靠平时日积月累的表现,不会因为他破了一个案子或者破不了一个案子而受到大的影响。没有个人私怨,也没有利益驱动力,那到底是什么驱使警察冒着触犯法律的巨大风险去干“刑讯逼供”的傻事?这个内在驱动力就是警察的强烈正义感和工作责任心,答案其实很显而易见,只是我们的一些媒体、律师、公知故意选择性失明。要重视证据,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些话当然都很对,但讲讲大道理容易,真要做起来就不那么简单了。
就以社会上常发的系列性盗窃案为例,某小偷在某次行窃时被警察抓获,警察发现其作案手法、作案特征与此前发生的多起系列性盗窃案相似,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是同一个人所为,但警察缺乏相应的证据,小偷出于畏罪心理当然是拒不承认是他所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面临的只有两种选择,一种就是根据小偷被抓那次的盗窃案情节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如果构不上刑事标准就只能降格为治安处罚,这对警察个人来说是最简单也是最安全的做法,但后果是警察会无意中向犯罪分子传递“只要不当场被抓就可以没事”的信息,因为犯罪分子没有“罪有应得”,往往会助长其犯罪气焰,从而加倍危害社会。另一种选择,可能也是多数警察会做出的选择,那就是在实在无法获取有力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尝试采取一些非常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哪怕其中会隐藏冤假错案的风险。我们的警察不是傻子,也没有吃饱了撑的,他们之所以还要这么干,是因为他们无法容忍罪恶得不到惩罚,无法容忍神圣的法律遭到践踏,无法眼睁睁看着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他们也无法面对受害人那种痛苦、无助而又带有强烈期盼正义得到伸张的眼神,他们也无法面对自己良心的谴责,除非他们自私、无情、冷血,但如果他们真是那样的人,他们还配做一个警察吗?
其实,大家可能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以为警察会随意对一个路人甲采取“刑讯逼供”,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警察在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之前,必定事先做了大量侦查工作,收集了必要的证据,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才会对嫌疑人采取行动。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警察也必然会对嫌疑人进行仔细询问和进一步调查,在排除了一些疑点后,警察这时会产生一个基本判断,这过程中有时还会集体讨论研究案情,只有当警察内心确信嫌疑人就是真正罪犯的情况下(这其中会产生判断偏差和失误,但概率应该很小)才有可能对其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全国警察队伍有将近200万人,小编不讳言其中不可避免会有害群之马或者工作能力低下的人对无辜的人滥用逼供手段,小编也鄙视那样的警察,但那绝对不是主流,不应让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当前社会上、网络上妖魔化、污名化警察的风气很盛,各种针对警察的负面新闻很多,小编希望大家在看到那些新闻时能多想一下为什么警察要这么做,也许就会有不同的观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