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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元1部帮下黄片获刑5年 警方缉非法获益5元

发布时间:2015-05-0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微博    点击: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1990年出生的男子李某,因在2013年4月至12月间于广州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上,以1元1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后来被警方当场抓获。在李某的电脑主机内,警方发现了7810部淫秽影片。南都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李某因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是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一审被花都区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

  据判决书披露,男子李某来自外省,只有初中文化。花都区检查指控,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以1元/部的价格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

  2013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价格通过电脑向男子曾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3个。当天,公安人员就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了李某,并起获电脑主机1台、淫秽影片目录6本及非法收益5元。

  经鉴定,警方起获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共存储淫秽影片7810部。上述6本目录也均属淫秽影片目录本。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称李某在庭审期间,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证据充分。该院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但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也可以减轻处罚。

  花都区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认为检察院建议的量刑可以采纳,故一审对李某以上述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0元。缴获的电脑主机和淫秽影片目录本6本予以没收。

  解析

  为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在该份判决书中,花都区法院还附上了相关罪名的出处,以及犯罪情节认定的标准,量刑区间。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什么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被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呢?

  花都区法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介绍,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上述规定的行为,制作、复制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至500张(盒)以上,或贩卖淫秽影碟、录像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或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而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5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男子李某电脑中存有的7810部淫秽影片,显然是被定性在了情节特别严重档位上。但由于并未完全实施,被认定犯罪未遂,加上有如实供述等情节,法院称已经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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