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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晓:“枪响”的正义标准何在?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 我们都是法律人    点击:

 

 

来源:我们都是法律人(微信号falvren888)

作者:杨玉晓

作者赐稿,欢迎转载,注明出处


2015年3月6日广州火车站枪声再起。警察击毙一持刀伤人歹徒,击伤另一人,开枪警察广获褒扬。自2014年初,昆明暴恐事件之后,似乎持枪警察出现在“每个人的身边。 然而,2014年5月15日,云南镇雄县警察开枪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男子的却遭受质疑。在这些褒扬和质疑之间我们如何寻找“枪响”的正义标准?

 

一、枪什么时候可以打响

在我国,警察的枪什么时候可以打响,公安部是有明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在15种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射击。笔者对这15种情况有如下的理解。1.必须是“正在面临”。“正在面临”既不是已经发生,也不是过后才会发生。(例如:云南镇雄县警察开枪案中,嫌疑人方九书向试图控制其行为的特警挥舞了一下马刀,就属于正在面临的侵害,可惜警察当时没有开枪。等他把马刀放下后,已经不属于“正在面临”的侵害。毕竟刚才的袭警行为已经成为过去,而且他被枪击前并没有开车撞人。在这时现场警察却以“警告无效”为由将其当场击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必须是“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即侵害行为必须达到这个程度才能开枪。尤其是贵州那个醉酒的男子,在他朋友在场、已经进入屋子之后,是否还有必要进行三枪击毙,显然需要重新考量。3.是“可以开枪”,而非应当或必须开枪,即开枪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二、现实中枪响的尴尬

近十几年来,在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下,中国的滥用枪支事件其实很少。因为每开一枪的背后,警察一边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责任,一边是自身与他人安危受到威胁,要在紧急情况下转瞬之间做出决定,甚至这样的决定要经得住公众和法律的反复推敲。所以开枪,一直是是警察所有执法行为最为敏感,也最具争议的行为。虽然自2014年初,昆明暴恐事件之后,公众媒体甚至是相关领导鼓励警察用枪,但是多数警察对“敢开枪”和“乱开枪”之间的界限没有弄清楚。为避免麻烦,多数警察一直处在一种“不善开枪”、“不敢动枪”、“不愿动枪”的尴尬境地。

 

三、既要“慎响”又要“敢响”

警察开枪的唯一理由,应当是阻止犯罪嫌疑人对包括警察在内的其他人即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决不使用最后手段。因此,用枪不可不慎重,规则不可不细化。这个慎重的过程,是基于对生命安危保护考虑的执法行为。同样,敢于开枪是人民警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在平时要强化“枪械训练“在临危之时”,果断作出判断,把正义的枪口对准穷凶极恶的歹徒,肩负起应当承担的责任。

 

枪什么到底时候可以打响,既有来自法律方面的判断,更有警察个人的专业判断来,因“敢响”而导致乱开枪,和因“慎响”而导滥用枪,同样错误,并且更可怕。其实,无论一部规定开枪的法律完备到什么程度,都不可能预期警察开枪中遇到的所有情况,警察都无法按部就班地模式化开枪,这其中必然牵扯到具体的警察自由裁量的问题。“枪响”的正义标准更多的是在人民警察心间。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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