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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报致歉并非受害人的“心灵鸡汤”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一则,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同时在公告中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9月9日人民网)
纵观媒体舆论,对于安徽高院的这一举措,可以说欢声一片。有人说这是全国首例,值得点赞;有人说展现了可贵的司法良知,值得探索推广,等等。平心而论,法院放下傲慢以平等的角色向司法的受害人赔礼道歉,不管能不能抚平受害人心灵的创伤,至少显示些许诚意,有总比没有好。从这个意义上看,舆论也体现出对正义追求,无可厚非。
众所周知,做错了事情向受到伤害的人赔礼道歉,原本是基于道德观念一种忏悔之举。虽然说道歉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就是在民间,道歉的一方也会把自己怎么错了、错在哪里、请求原谅等等表述得一清二楚,否则,光一句“这厮给你赔礼了”,无论如何也消除不了内心的隔阂,更谈不上消除影响了。恐怕公众对此或多或少都有切身感,无需赘言。
然而,比起民间纠纷更具伤害的司法蒙冤,这份专门道歉的公告,却显得意犹未尽。本就寥寥数语的公告,更多的是在介绍案子的来龙去脉,只在结尾部分说“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姑且不说公告有没有预期的效果,就说这些只言片语就是旁观者都感觉轻描淡写,怎么能够引起当事人的共鸣呢?如果不涉及保密,正常情况下至少应当说清楚司法过程中如何有错、谁出的错、给蒙冤者造成了那些伤害、冤案的动机何在等等。这不仅贴近受害人的心路、容易取得谅解,而且把司法过程中的瑕疵展示给受害人和公众,也有利于接受公众有效监督、真正昭示司法人性和良知,促进司法进步。既然决定赔礼道歉,就不去忌讳放低身段、自报家丑。
再有,对受害人而言,更加关注的是对冤案制造者的处理。不久之前媒体就曝出过被昭雪的受害人不放弃对责任人追究的事例,至少说明这并不多余。这不能简单理解为“冤冤相报”,而是受害人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是对法纪公信力的呵护。而法院的公告,对此却只字不提。是责任人已经被问责、绳之以法纪了,还是通过其他渠道告知了受害人、取得了共识,都不得而知。“话说百遍不如事做一件”,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和正风肃纪的当下,问责责任人即是严格要求,更是对受害人最为有效的心灵安慰,不可或缺。
 
作者:钟烁明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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