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3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死刑冤案办案人升迁获奖 学者:司法追责必须落实

发布时间:2015-07-23      来源: 财新网 2015-07-22    点击:

 

【大案编者按】

近日,陈夏影案公诉人郑小波当选福建法治人物,呼格吉勒图案两法官升审委会委员,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冤案制造者不被追责,这与当前司法改革力推司法责任制的努力方向似乎背道而驰,希望有关方面认真考虑受害人家属的正当诉求和社会呼声,审慎评估,明智决策。

 

呼格案两法官履新遭质疑

 

 

作者丨单玉晓(财新网见习记者)

来源丨财新网 2015-07-22

 

造成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责任如何追究,何时追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陈夏影案等轰动全国的错案陆续被纠正,但对追究相关司法人员责任的社会期待却杳然无声。

 

近日,媒体报道称,参与一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的法官胡尔查、宫静,6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呼和浩特中院证实“消息属实。但审判委员会委员是业务职称,并不是行政职务,所有的业务庭室负责人都进入审判委员会。此次任命系工作需要,并非升职”;该院对呼格案的追责问题表态时称,“追责未出结果,任审委会委员并非意味着不追责。”

 

胡尔查、宫静曾作为一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的合议庭法官,以“代理审判员”名义出现在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的死刑判决书当中。有评论指出,“在呼格冤案引起强烈关注之际,胡尔查从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升任执行监督庭庭长;宫静也从副庭长升任了庭长。”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负责指导和监督审判工作,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告诉财新记者,过去,审判委员会成员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庭长组成;但改革的趋势是,资深法官也可以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那些资深法官本身不是领导,但进审委会后,地位和待遇都有所提高”。

 

财新记者注意到,近期,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先后就司法责任制改革草案征求专家意见。这意味着,被称为司法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责任制有望落实。

 

陈光中和另一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均参加相关座谈。他们认为,司法责任制应结合司法规律及特点,同时应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陈光中表示,去行政化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难点,最高法院目前的态度是“步子要稳一点”。

 

呼格案如何追责?

 

“追责不但没有,当年一审法官还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难道依法治国对你们无所谓吗?”7月16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发微博质疑。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而呼格吉勒图已经于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枪决,这起性质为“错杀”的冤案轰动全国。

 

财新记者发现,呼格吉勒图案沉冤昭雪至今近八个月以来,仅有2014年12月15日,原呼格案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冯志明以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7月2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前副局长赫峰向媒体透漏,冯志明已于今年4月10日被组织部门免去侦察员和市局党委委员职务。

 

这位副局长还称,“追责牵涉的人员众多,调查需要认真细致,相信相关部门比我们更着急,但是大家应该给办案单位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工作报告时表示“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提到呼格案时,周强说,“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呼格案追责问题表态称,“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会尽快向公众公布”。

 

4月29日,有消息称冯志明被“双开”,但呼和浩特市纪委有关负责人随即辟谣称当日冯志明于被“双开”的消息不实。“有关冯志明的处理结果,届时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5月5日,包括内蒙古在内的十个省被确立为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试点。

 

19年前的冤案被纠正后如何追责?相关信息为何越来越模糊?在陈光中看来,呼格案的追究责任比较难,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要追责,但“不太好追究检察官、法官的责任”。

 

他解释说,“案子发生在1994年,对法院、检察院来讲,当时实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但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新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在当时还没有生效。特别是当时正开展严打斗争,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就不太好追究检察官、法官的责任。但对公安侦查人员来讲,1979年刑诉法和刑法就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刑讯逼供罪,那就是明知故犯,必须追究责任。”

 

陈光中说:“不追究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在呼格案刚平反不久,(两位法官)升任审判委员会不合适,社会效果不好。”

 

应松年告诉财新记者,“公检法三家的责任不同,要看公安有没有抓错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有没有错,法官判没有错,如果真要说起来,最后的责任才是法院。”

 

应松年认为,司法人员错案的追责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追责有相同之处。

 

中国《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中坚持违法追责原则,并规定了法定情形: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

 

但应松年认为追责的主观条件方面,在故意、重大过失的主观条件之外,应加上一般过失。他说,“故意是主观上的,很严重,所以应该承担责任,重大过失解释起来不太容易,但一般认为,判断标准是连一般人都能够知道,都能够避免的事。问题就是故意和重大过失以外的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加上一般过失,可以不追究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纪律上的处分。”

 

应松年透漏,在最高检察院的研讨会上,也有学者将一般过失责任归纳为“瑕疵责任”。

 

司法责任改制加速

 

“司法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核心,也是这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7月9日强调。此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也相继就各自起草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征求专家意见。

 

陈光中说,“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逻辑所在,应做到“权大责任大,权少责任少,同时要遵守司法规律”。

 

谈到法官责任制时,陈光中说,首先应划分“权力清单”,包括怎样让合议庭独立、审判委员会如何改革、如何划分院长和庭长的权力界限等,“然后再说如何追责”。他认为,在划分权力方面,如何去行政化是难点,要尽可能做到合议庭独立审判。

 

陈光中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审判长联席会议改制为例,来说明未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趋势。

 

“合议庭有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承担的责任大,但其他人也要看案卷,也要表态,并记录意见是全体一致还是2:1。如果两个人不同意给案件定有罪,肯定是不能定案,要上报。”

 

合议庭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重要的案件不能只由合议庭拍板。陈光中说,法院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依法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并加以改革:“审委会审查案件的范围没有明显变化,实际数量减少,都是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审委会不再审查事实和证据,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交给法官自己,审委会把法律适用关。”

 

陈光中认为,“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由庭长组织召开,合议庭的承办人在审判长联席会议上汇报,汇报后审判长发表意见。审判长联席会议比较容易造成庭长对案件的干预,而且于法无据,应考虑取消。”

 

谈到如何追责,陈光中、应松年均向财新记者表示,现在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在两种情况下应追究司法人员的追责:一种是故意违法;第二种是重大过失,如疏忽大意、怠于职守,不负责任,但这必须造成错判等严重后果。

 

陈夏影案公诉人当选福建法治新闻人物

 

 

作者丨单玉晓(财新网见习记者)

来源丨财新网 2015-07-23

 

 

继近日呼格吉勒图案两法官履新遭质疑后,陈夏影案公诉人当选福建法治新闻人物的消息再起波澜。

 

7月22日,《福州日报》报道称,福州市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处处长郑小波以总分第一的成绩入选“福建省首届十大法治新闻人物”,系福州市唯一入选者。

 

“郑小波是今年5月29日福建高院平反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人案公诉人,三次一审庭审均出庭支持公诉,怎么能被评为法治人物呢?”陈夏影父亲陈焕辉及辩护律师毛立新等第一时间提出质疑。

 

评选活动主办方称郑小波是“美丽福州”的守护者。颁奖词说他“提起每一件公诉都承载着对未来的万千期盼,他只是千千万万个对环境有理想的代表之一”。报道称“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看望慰问了郑小波等人,希望他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福州日报》报道称,郑小波是福建省检察机关公诉干警的典型代表,曾获“福州市严打整治先进工作者”、“全省十佳公诉人”、“第四届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全国优秀公诉人”、“福建省十大法治人物”,两次荣获个人三等功。

 

“三次一审他都千方百计捏造罪名。作为检察官,证据是不是充分他应该很清楚。三个人在他面前申诉,他却置之不理。这能算优秀的检察官,能算法治人物吗?”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陈焕辉对此事表示“震惊”,但他尚未把这一消息告诉陈夏影。

 

陈焕辉说,“1999年,郑小波还在《福州日报》撰写了报道这个案子的文章,题目是《案犯不认罪,照样要定罪》,报纸我都剪下来了。”财新记者看到了陈焕辉提到的文章扫描图片。

 

陈夏影案发生在19年前,其间经历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和一次再审。今年5月29日,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宣判陈夏影无罪,黄兴、林立峰二人仅犯非法拘禁罪,不犯绑架罪。陈夏影、黄兴获释,林立峰已于七年前含冤病亡于狱中。(财新网曾报道此案:《蒙冤19年,陈夏影再审无罪》

 

财新记者查看了该案当年的起诉书及全部判决书。这些文书显示,郑小波曾作为起诉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人、非法拘禁罪的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官”名义出现在1998年3月2日的起诉书中,同时出现在1998年11月6日该案的判决书中。福建高院发回重审的判决书中也提到了郑小波的名字。陈焕辉说,“三次一审庭审均有他出庭支持公诉”。

 

陈焕辉透漏,该案平反几天以后,福建高院的领导曾到陈家就国家赔偿和追责问题征求意见,但目前没有进一步消息。在陈焕辉看来,此案相关人员必须追责,“当时参与这个案子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里的个别人都要追究责任,如果不处理这些人,很多无辜的人都会载在他们手上”。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