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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一个什么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5-07-20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济之均,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以说,最高院煞费了苦心,各地也搞了很多的理论创新,实在有点让人目不暇接。

 

立案登记制,一改过去的审查制,有诉必立,取消了门槛,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再加上诉讼费的减缓免措施,告状难便成为了历史。虽然各地出了不少的奇葩案,但毕竟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目前,各地又创建了诉讼服务中心,实际上主要是对立案环节的进一步完善,主要目的就是便民诉讼。诉前,一般不会纳入法院的工作范畴,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诉前保全,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防止对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

 

一般基层法院,往往在立案环节,有一个庭前调解程序,将一部分案件在开庭之前予以化解。当前,有的法院又开展了诉前调解业务,目的是把矛盾消化在诉讼之前,尽可能减少诉讼案件,消化社会矛盾,就出发点来说,当然有其积极的一面。

 

关于诉前调解,本人很是费解,或者说还是很有看法的。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诉不理,这是法院的基本诉讼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的司法职能向来都是被动的,属于被动司法,但实践中并非如此。比如派驻当地重点工程的巡回法庭,或者派驻重点企业的巡回法庭,这些都违背了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所谓的为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保驾护航,提供法律服务,已经突破了这一基本原则,实际上是为了紧跟当地党委政府的需要。有的朋友肯定会反对我的观点,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最起码认为我这是消极对待工作。不配合中心工作,不为当地党委政府服务,又要你何用?

 

这里,本人就多说几句。领导干部,尤其党政领导干部,认为我们的工作,与党政机关无别,都是为人民服务,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服务”,不然,你是党员,就偏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司法不能为任何一方来服务,否则,那便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这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有人会说,既然你们专司审判,肯定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技能,为什么就不能提供法律服务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你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就和他们建立了紧密的工作关系,即便你确实站在相对公平的立场上,一样也会让对方产生合理的怀疑,怀疑你已将位置坐偏,不能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实际上,你提供上门服务本身,就已经决定了你的态度,诉讼中,既无法保证程序的公正,更无法确保实体的公正。至于你需要的法律服务,那是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各单位都有自己的法律服务部门,或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问题自有他们来解答,大凡有求于法院的法律服务,实际上都是打着服务的幌子,而谋求法院偏袒自己。

 

回归正题,一起案件自立案以后,便启动了诉讼程序,也便成为法院的本职工作,当然,前面提到的诉前保全,是一种特殊情况,当然也要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并规定了期限,到期不立案,法院要解除保全措施的。

 

那诉前调解是一个什么诉讼程序呢?

 

不明白吧?我也不明白,当然,即便提出这一创举的领导也肯定不明白,他当然只是从非常朴素的善意出发,既然法院案件这么多,为什么不能把工作程序前置,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呢?这样做,不是能大大缓解诉讼压力吗?我们必须清楚,无论初衷再好,当然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尊重司法规律。案件未进入立案环节,法院当然就不能主动介入,诉前矛盾纠纷的化解,那是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是单位、街道、村居民调组织的工作,说白了,所谓的诉前调解,如果不是出于美好的一厢情愿的话,那也不过是一种政治上的作秀而已!如果法院非要搞一个诉前调解,岂不是抢了人家的饭碗?人家明里不说,背后肯定会说,法院还嫌自己的事少,那不是多管闲事吗?

 

有朋友和我交流,如果诉前调解时发生了不测,或者是发生了恶性事件,能按扰乱法庭秩序处理吗?我被打了个措手不及,当然,马上恢复了理性,坚定地说,不行!这是治安案件,要打110报警,因为,虽然事情发生在法庭上,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便不是诉讼案件,不能按法庭规则处理。

 

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乐见创新举措,当然不能动辄就冷嘲热讽,吹毛求疵,但尊重司法规律,按司法规律办事,那是必然,更不能假借改革,把法院搞得不伦不类,让人贻笑大方!

 

2015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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