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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案号标准

发布时间:2015-07-17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最高法印发案号标准

作者:李想 来源: 法制日报

最高法印发案号标准

首次类型化研究司法职权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各级法院代字表》等配套标准(简称案号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案号标准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举措。人民法院的标准化建设包括审判流程标准规范、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等诸多方面。案号标准既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号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因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迫切要求。

 

  此次发布的案号标准按照审理案件的司法职权属性和特征,梳理并构建了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的类型化研究进行了有益探索。不仅可以实现每个层级、每个类型的单独使用,而且可以交叉、整合应用,且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案号标准通过对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确立7种数字代码编码规则,并能够与行政区划代码有机衔接。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解读案号标准

各级法院代字唯一利于案件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简称案号标准)。案号标准的最大变化就是法院简称的代码化处理,即最高法及各高级法院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中级、基层法院则用高级法院代字+数字代码组合表示。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严戈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改变将更有利于案件信息的检索和分析。

 

构建案件类型三层体系

 

  《法制日报》记者:从文件内容来看,案号标准实际上是一个系列标准,能否概括介绍一下它的主要内容?

 

  严戈:案号标准是一个一体化的标准,主要由《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全国法院代字表两个配套标准构成。

 

  具体包括4个方面的要求,即案号要素规范化,规定确立案号概念,并将其核心功能定位于对案件类型的识别。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案号的4个基本要素: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及案件编号,对每个要素的含义、表示方式、规格等均作出统一规范。基本解决了全国法院案号要素构成及规格标准不统一问题。

 

  法院简称代码化。案号标准把法院简称概括为7种类型,确定相应的数字代码编码规则。这种代码化设计,不仅解决了部分法院汉字简称不易确定取字规则的难题,确保每个法院代字都不重复,也最大程度体现了全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的不同设立方式和类型等情况。

 

  案件类型体系化。根据法院办案所体现的职权属性和适用程序的特征,案号标准将案件类型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归纳了115个类型代字,同时对这些案件类型进行三层级体系化构建,这是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进行类型化处理的一种有益探索。

 

  案号管理制度化。规定不仅明确由最高法统一规定的事项和内容,也规定了最高法的职责,如出现新的案件类型时,要及时或同步确定类型代字,改变过去完全由下级法院请示的被动式管理。

 

司法统计规则正在起草

 

  《法制日报》记者:新标准对案件类型进行了全面体系化构建,施行后势必涉及对每一类型案件的具体把握。最高法在规范、指导下级法院统一把握这类标准方面,将会有哪些具体措施?

 

  严戈:案号标准只是列举了每一类型案件的名称及代字标准,对于具体类型案件的内涵和边界并没有详细注明。

 

  之所以如此,主要考虑到案件类型的体系划分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具有一定相对性,每一类型所包含的具体情形仍具有进一步可分性,如指定管辖案件就包括依职权指定和依下级法院报请指定两种情形;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类型竞合的情况,本身就需要通过相应规则加以规范。

 

  为了让案件类型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虽然简化了类型标准的文件本身,但会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类型标准的具体把握。

 

  一方面,最高法正在起草案号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文件,将对每一案件类型的内涵、边界进行详细解读,并标注相关法律规范依据,以便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相关标准。

 

  另一方面,正在起草案件司法统计规则,将对每一类型案件的收案、结案标准以及计量口径作出明确规定,把好“入口关”。

 

将定期发布法院代字表

 

  《法制日报》记者:新标准相比以往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法院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作出这种改变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严戈:将法院简称代码化不仅是相比以往的最大改变,其实也是案号标准起草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所以做出这种改变,既是为规范全国统一标准,明确相应的标准化规则,也是为增加法院代字的信息价值。

 

  在起草案号标准前,最高法对全国法院裁判文书进行了大范围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各地法院案号规格标准差异很大,其中法院简称尤为明显。如高院层面上,有的用“高”字,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加“高”字,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加“高法”两字。中级、基层法院更是多种多样。

 

  由于地级、县级行政区划缺乏明确的简称,中级、基层法院的简称习惯做法基本就是,从法院名称中取其中一个字或两个字,原则上取首字,遇到首字相同则取次字或其他两个以上汉字。

 

  若采用代码化方法处理,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因为近90%的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用省级行政区划简称与地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相结合方式来表示法院代字,就不会有重复。至于未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我们将其区分为6种类型,借鉴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每个类型的个性化编码规则,如此就很容易确保实现各级法院代字的唯一性。

 

  以前法院简称主要就是从法院名称中取部分汉字来表示,现在是用“中文汉字+数字代码”组合表示。这种改变的确会给实践应用造成一定影响,但最大的影响就是要改变一下应用习惯,不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良影响,还将更加有利于案件信息的检索、分析等应用。

 

  为了广大法官或社会公众能便捷了解、查询全国法院代字情况,我们将定期发布全国法院代字表,并详细载明变更情况。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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