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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法官为何总要自证清白

发布时间:2015-07-05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从社会变革的动态过程看,确立绝对的司法权威具有元规则性质——撬动法治实施、推动道德重建、带动司法进步。这种元规则性要求,司法权威是免于证成的,包括禁止人们以司法腐败或者水平不高为由对现实司法进行回避、放弃与抵制。

 

  今年4月初,媒体与社会都被一则“法官殴打律师”的新闻吸引。4月30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师协会、通州区委政法委、通州区公安分局共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新闻通报会公布事件调查结果:不存在通州法院法官赖秀林殴打律师崔慧和庭长杨宇指使法警殴打崔慧的情况,并公布了现场监控录像。此后,微信上还是出现了《崔慧伤从何来视频是否有死角崔慧案视频公布后的十大疑点》的事件余音。与此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有位媒体人差不多同一时间段在微信圈内写了一篇《给法治辞职设置“障碍”并不丢人》的文章来指斥法官。

 

  从今年5月1日开始,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显性的、隐性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潮水般涌向人民法院。在顶层设计者看来,这是为了归口扎堆暴露转型社会中的弊端与矛盾,体现着勇气与坦诚,也鼓励着法院的担当与作为。最为重要的是,由于转型社会的多元断裂特征,一些人将纠纷诉之法院,未必就是为了获取一个权威专业的评判,而仅仅是为自己业已形成的内心判断和行为主张套取强制性的外衣。在此目的之下,他们倾向于渲染权力、金钱、人情、舆论等的影响力,既针对对方,也针对法官。法律如魔方一样被揉捏,只要结果不令人满意,完全可以通过舆论话语或者抽象道德概念把法官压倒在地,趁此让案件“从头再来”。这样的司法运作过程虽不是一种常态或者趋势,但却存在致命的黑洞。因为,它表征着这样一种风险:法律、法院、法官被幻化为逐利的工具化存在,不再是附有某种永恒价值而不能轻言放弃、承载内心寄托而不可轻易破坏的神圣所在。

 

  因此,法官的自证清白,本身就是工具化运作的结果,法官也从沉着冷静的裁判者沦落为胆战心惊的被裁判者,由此延伸到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如果超越了优化司法服务与提升司法效率的合理价值而变为过度,也容易步入这种身份反转的后尘。那么,司法权威是一种怎样的权威?或者说,在现实世界中如何去塑造司法权威呢?

 

  在地方公检法共同体层面可以看到这方面积极的努力:一个是联合出台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另一个是联合出台打击与预防虚假诉讼的会议纪要。针对法院或者法官的角色破坏行为具备了否定评价和依法制裁的可能,这是净化诉讼裁判空间、阻止司法工具化倾向的应急性回应。对于诉讼之前的法律的权威和诉讼之后的裁判的权威呢?插手过问案件的内外两个规定新鲜出炉,信访法治化改革深入推进,而且是以组合套餐的形式逐项推出,顶层设计者弘扬法治的诚心可谓不容置疑。

 

  必须指出的是,从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考量,这是制度补强制度,即赋予法官对于失范的参与诉讼和干预司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法律武器。然而,这些制度创新的努力,或是停留在地方层面,或是缺乏操作细则,法官可实施的空间有限。更主要的是,受制于法官的政治、法律、经济地位,实施的实际效果也未必理想。如果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撬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支点的话,尊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树立司法权威则是拨动司法体制改革“千斤”的“四两”。

 

  然而,文明的进化绝不可能停留在治理的层面。通过强大甚至是公正的司法裁判机制,修正那些失范的权力和社会行为,这是由乱而治的第一个层次。环顾当下,司法职业并不是现实中国职业话语闭塞的孤证,医患关系、大学治理、科研体制等等,都在说明一个问题:我们曾经奉若神明的那些价值性的标准和尺度都陷入了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的泥沼。因此,如果没有社会主体文化素养的根本提升,法律拟制的司法权威始终存在走向破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难以为继。不跟上社会内部的结构性变革,司法就会被长久地置于维护社会公平的第一线,在功能扩张中累积体系内的紧张和压力。二是司法权威的自觉尊崇难以保证。当法律并未托底封顶,法治并未成为信仰,司法权威的改造方案很可能成为功利性的策略,一时一地的司法进步都可能仅是昙花一现。三是司法主体的独善其身难以期待。当司法人员遭遇低俗化的社会土壤,专业化知识就容易脱离职业化伦理的驾驭支撑,让司法更容易成为令人生分的竞技场。为形成源源不断的社会公平正义输送机制,我们必须从司法、法治的形式系统转向伦理、道德的实质系统。

 

  内心的宁静与安详必然缘于敬畏与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国家治理者也是朝着这个正确方向在积极努力的。表现之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表现之二,全面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之三,深入开展感动人物、道德模范以及最美人物的系列评选。那么,更为积极有效的推动方向又在哪里呢?在不断创新教育与推动启蒙的大背景下,我们亟需恢复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伦理。即按照道德的结构性与实践性规律,逐步提升社会的道德底蕴与水平。

 

  社会公共伦理体系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权力的政治伦理,二是职业人的职业伦理,三是社会人的公共伦理。为了坚持道德重塑的自觉自立性,我们需要努力避免脱离社会生活与人类本性的宏大叙述与强制约束,更多地诉诸人之常情与渐进引导,不断改进思想政治教育与纪律作风建设的方法创新、平台改造。更为重要的,我们需要突出强调法治在公共领域道德重塑过程中的交割托底作用,即优先保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人权司法保障的落地生根。这在塑造社会人的公共伦理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强调社会人的公共伦理,实质就是拔高全民守法的法治标准,包括:全面履行义务、全力捍卫权利、正当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就是树立共同体意识,始终致力于社会共同生活空间的维护与发展;全力捍卫权利就是对于公权力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侵犯行为,坚定地予以反对并诉诸合理解决;正当行使权利就是实现个体权利时不断强化说理论证与平等兼顾的自我约束。

 

  总结一下上述梳理过程,有下面三层基本意思:第一,司法的式微要求法律获得至上性,法律至上性的恢复需要绝对的司法权威予以保障,此谓司法权威是法治体系的底色;第二,司法权威并不是一种威权,它的恒定持久来自于社会性的道德重塑,此谓社会道德是司法权威的底蕴;第三,法治的有效推进为公共伦理的恢复确立了界碑,进一步引领着社会道德的重塑。此谓法治实施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因此,从社会变革的动态过程看,确立绝对的司法权威具有元规则性质——撬动法治实施、推动道德重建、带动司法进步。这种元规则性要求,司法权威是免于证成的,包括禁止人们以司法腐败或者水平不高为由对现实司法进行回避、放弃与抵制。这就好比足球竞技运动中,绝不允许动辄质疑裁判的判罚,绝不可能经常性由裁判对判罚进行解释论证。(汤海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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