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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何总要自证清白?从崔慧事件透视司法权威

发布时间:2015-06-03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汤海庆,浙江金华中院院长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4月初,媒体与社会都被一则“法官殴打律师”的新闻吸引。4月30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师协会、通州区委政法委、通州区公安分局共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新闻通报会公布事件调查结果:不存在通州法院法官赖秀林殴打崔慧和庭长杨宇指使法警殴打崔慧的情况,并公布了现场监控录像。此后,微信上还是出现了《崔慧伤从何来 视频是否有死角 崔慧案视频公布后的十大疑点》的事件余音。按照官方结论来看,此事件中泼向法官的脏水还只是直接针对个体。与此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媒体人蔡某人差不多同一时间段在微信圈内炮制了一篇《给法治辞职设置“障碍”并不丢人》的文章,指斥法官有很多人请吃喝、请洗脚、请唱歌,由于这种体面越来越紧巴,多数人都得了“消化不良”。反用鲁迅先生在《纪念刘和珍君》一文中的词句,有些人似乎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的法官。形成明显反差的是,英美法确立了藐视法庭罪。法庭上或者法庭外藐视或者不敬法官的言行,因其直接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被形象地称为“正在冒烟的枪”,可由法官根据法律直接即时判决和收监,被称为“即决程序”。对此,不由得让人想起《卖拐》系列小品中那个“脑袋大脖子粗”被大忽悠诳了竞价的伙夫,紧拍脑门与大腿,大呼一声“乱了乱了”。那么,我们该如何“重新捋一捋”呢?

 

首先看一看现实意义上的法官。2015年5月1日开始,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显性的、隐性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潮水般涌向人民法院。在顶层设计者看来,这是为了归口扎堆暴露转型社会中的弊端与矛盾,体现着勇气与坦诚,也鼓励着法院的担当与作为。但是在一些掌握最为优势权力资源的地方党委政府看来,未必就相信人民法院有更好的能力去化解这些棘手的社会问题。最为重要的是,由于转型社会的多元断裂特征,一些人将纠纷诉之法院,未必就是为了获取一个权威专业的评判,而仅仅是,为自己业已形成的内心判断和行为主张套取强制性的外衣。在此目的之下,少有也不大需要沟通与说服,更多的是压迫与征服。他们倾向于渲染权力、金钱、人情、舆论等的影响力,既针对对方,也针对法官。法律如魔方一样被揉捏,只要结果不令人满意,完全可以通过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或者抽象道德概念把法官压倒在地,趁此让案件“从头再来”。这样的司法运作过程虽不是一种常态或者趋势,但却存在致命的黑洞。因为,它表征着这样一种风险:法律、法院、法官被幻灭为逐利的工具化存在,不再是附有某种永恒价值而不能轻言放弃、承载内心寄托而不可轻易破坏的神圣所在。

 

因此,法官的自证清白,本身就是工具化运作的恶果,法官也从沉着冷静的裁判者沦落为胆战心惊的被裁判者,这是角色伦理在侵略性力量作用下的一种变异。由此延伸到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如果超越了优化司法服务与提升司法效率的合理价值而变为过度,也容易步入这种身份反转的后尘。这些扭曲和扩张的做法,虽意欲在现实中累积塑造权威,却时刻印证着权威的虚无与消逝。

 

那么,司法权威是一种怎样的权威?或者说,在现实世界中如何去塑造司法权威呢?

 

在地方公检法共同体层面可以看到这方面积极的努力:一个是联合出台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另一个是联合出台打击与预防虚假诉讼的会议纪要。针对法院或者法官的角色破坏行为具备了否定评价和依法制裁的可能,这是净化诉讼裁判空间、阻止司法工具化倾向的应急性回应。对于诉讼之前的法律的权威和诉讼之后的裁判的权威呢?插手过问案件的内外两个规定新鲜出炉,信访法治化改革深入推进,而且是以组合套餐的形式逐项推出,顶层设计者弘扬法治的诚心可谓不容置疑。

 

必须指出的是,从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考量,这是制度补强制度,即赋予法官对于失范的参与诉讼和干预司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法律武器。然而,这些制度创新的努力,或是停留在地方层面,或是缺乏操作细则,法官可资实施的空间有限。更主要的是,受制于法官的政治、法律、经济地位,实施的实际效果也未必理想。因此,我们暂且把这些努力作为一种行将变革的宣告。真正形成威慑的效力可能需要从行为可能的制度浅表穿越到主体可为的体制内核——尊宠法官地位和厚待法官福利。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这成为了排除障碍、激活制度的前提所在。如果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撬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支点的话,尊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树立司法权威则是拨动司法体制改革“千斤”的“四两”。

 

然而,文明的进化绝不可能停留在治理的层面。通过强大甚而是公正的司法裁判机制,修正那些失范的权力和社会行为,这是由乱而治的第一个层次。环顾当下,司法职业并不是现实中国职业话语闭塞的孤证,医患关系、大学治理、科研体制等等,都在说明一个问题:我们曾经奉若神明的那些价值性的标准和尺度都陷入了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的泥沼。因此,如果没有社会主体文化素养的根本提升,法律拟制的司法权威始终存在走向破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难以为继。不跟上社会内部的结构性变革,司法就会被长久地置于维护社会公平的第一线,在功能扩张中累积体系内的紧张和压力。二是司法权威的自觉尊崇难以保证。当法律并未托底封顶,法治并未成为信仰,司法权威的改造方案很可能成为功利性的策略,一时一地的司法进步都可能仅是昙花一现。三是司法主体的独善其身难以期待。当司法精英遭遇低俗化的社会土壤,专业化知识就容易脱离职业化伦理的驾驭支撑,让司法更容易成为令人生分的竞技场。为形成源源不断的社会公平正义输送机制,我们必须从司法、法治的形式系统转向伦理、道德的实质系统。

 

内心的宁静与安祥必然缘于敬畏与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国家治理者也是朝着这个正确方向在积极努力的。表现之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表现之二,全面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之三,深入开展感动人物、道德模范以及最美人物的系列评选。如此的道德重建,抓住了社会症结并具有良好的初衷,在实践中应尽力避免落入大一统与大呼隆的窠臼,否则会产生内在的东西表象化、个体的东西同质化的风险。那么,更为积极有效的推动方向又在哪里呢?罗曼﹒罗兰曾言:“信仰不是一种学问,信仰是一种行为,它只被实践的时候才有意义”。因此,在不断创新教育与推动启蒙的大背景下,我们亟需恢复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伦理。即按照道德的结构性与实践性规律,逐步提升社会的道德底蕴与水平。

 

社会公共伦理体系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权力的政治伦理,二是职业人的职业伦理,三是社会人的公共伦理。为了坚持道德重塑的自觉自立性,我们需要努力避免脱离社会生活与人类本性的宏大叙述与强制约束,更多地诉诸人之常情与渐进引导,不断改进思想政治教育与纪律作风建设的方法创新、平台改造。更为重要的,我们需要突出强调法治在公共领域道德重塑过程中的交割托底作用,即优先保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人权司法保障的落地生根。这在塑造社会人的公共伦理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强调社会人的公共伦理,实质就是拔高全民守法的法治标准,包括:全面履行义务、全力捍卫权利、正当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就是树立共同体意识,始终致力于社会共同生活空间的维护与发展;全力捍卫权利就是对于公权力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侵犯行为,坚定地予以反对并诉诸合理解决;正当行使权利就是实现个体权利时不断强化说理论证与平等兼顾的自我约束。

 

总结一下上述梳理过程,有下面三层基本意思:第一,司法的式微要求法律获得至上性,法律至上性的恢复需要绝对的司法权威予以保障,此谓司法权威是法治体系的底色;第二,司法权威并不是一种威权,它的恒定持久来自于社会性的道德重塑,此谓社会道德是司法权威的底蕴;第三,法治的有效推进为公共伦理的恢复确立了界碑,进一步引领着社会道德的重塑。此谓法治实施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因此,在绝对的价值意义上,道德具有逻辑优先性。从社会变革的动态过程看,确立绝对的司法权威具有元规则性质——撬动法治实施、推动道德重建、带动司法进步。这种元规则性要求,司法权威是免于证成的,包括禁止人们以司法腐败或者水平不高为由对现实司法进行回避、放弃与抵制。这就好比足球竞技运动中,绝不允许动辄质疑裁判的判罚,绝不可能经常性由裁判对判罚进行解释论证。在悠久的司法传统中,假发、法袍、法槌都具有神秘庄严的气息,其本义就在于提醒人们:忘却世俗世界中的法官本尊而主动去获得内心的尊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实现司法从工具化运作到以实现和引领社会公正为目标的价值回归。

 

如果用一句简单而任性的话作为结尾,那就是:法官为什么总是对的,甚至错了也是对的,因为他是法官。这是人类在承认个体社会性局限后的一种让渡,或者说是不断获取主体性的一种代价。正如著名法学家哈特所言:“对人类本质和人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某些非常明显的一般化——也就是公理——进行的反思表明,只要这些仍然有效,那么就有一些行为规则,任何社会组织要想能维持下去的话就必须包容它们…这些以关于人、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标的各种基本事实为基础、被普遍承认的行为规则,可以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内容”。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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