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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郭锋详解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情况和实施细则并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5-06-02      来源: 审判研究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

 

读提示:2015年6月2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和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发布会通报案例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和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第二部分为答记者问

 

强案例指导工作 ,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周强院长要求:“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可资借鉴的指导性案例。”在此,我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概况,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意义、主要举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印发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概况

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1956年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分类分批汇编案例用以指导审判。1962年12月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 “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 ” 。上世纪70年代末,印发 9 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1984年两次以文件印发《刑事犯罪案例选编》,对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 “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2008年12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最近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

一是发布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共发布了十批 52 件指导性案例 。

二是清理《公报》案例 319 件。对2005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 319 件案例进行了集中清理和编纂,遴选出15件案例改编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三是2015年 4 月27日,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四是2013年 4 月,印发《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从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教授中聘任了60名作为专家委员,并召开了第一次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

五是统一规范案例体例和编选规程,建立激励机制。先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关于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规程》《指导案例入选证书颁发办法》,使案例编选工作逐步规范化,调动全国法院、法官进行案例编选、推荐工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受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差异、地方执法环境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 “ 同案不同判 ” 现象,影响国家法律统一适用,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第二,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案例具有及时性 、灵活性 、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特点。用已决案例指导待决类似案件的裁判 ,可以在 “ 抽象到具体 ” 的法律适用中 ,增加一个 “ 具体到具体 ”的参照 ,有助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为群众提供更为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第三,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其他案例,可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原则和精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发布案例,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

三、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主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对案例指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已经和正在采取以下主要举措:

第一,把案例指导工作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谋划。案例指导制度以其统一司法标准、规范裁判尺度的功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涵。我们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来规划和部署,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把案例指导工作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有力抓手。通过编撰、发布指导性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实施类案指导,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要以案例指导工作为抓手,以指导性案例为示范,引导一线办案法官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 、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加强指导性案例推荐、编选工作,按照指导审判、宣传法治、促进和谐、引领进步原则,按程序及时编选、推荐、发布裁判公正、效果良好、具有普遍指导价值或参考价值的案例。要统筹研究和规划案例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全国法院案例研究和信息汇集中心。

第四,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案例发现、论证、编发、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广泛选择、精心编写、审慎公布案例。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广大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增强案例意识,强化裁判说理,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从一开始就努力把案件办成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的经典案例。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评估工作,提高指导性案例公信力。要不断健全表彰激励机制,激发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参与案例指导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关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能够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案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是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三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作用。

第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和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和全国各高级法院。各地中基层法院可以向所属高级法院上报并提出推荐指导性案例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进一步明确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要求具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要求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援引。

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受到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引起港澳台和国外高等院校关注和研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审判实践,通过不断探索加以丰富和完善。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最高法院研究室郭锋副主任答记者问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社会公众可否推荐指导性案例,如果可以的话是通过何种渠道推荐?第二,社会公众通过什么渠道及时获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了解相关指导性工作?

郭锋:你提的问题,确实是现在社会各界人士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刚刚印发的《实施细则》,推荐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界人士。因此,社会公众的涵盖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推荐渠道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渠道,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比如一个案子是某个基层法院裁判的,也生效了,没有二审、没有再审程序,这样就可以向原审基层法院推荐,再由原审法院通过一级一级的呈报,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进行推荐;第二种渠道,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办公室设在我们研究室。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接到推荐意见以后会通知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再逐级呈报,到我们的案例指导办公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每批指导性案例出来以后,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发布渠道主要有: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进行登载,二是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登载,三是在中国法院网上登载。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司法公共产品,任何媒体都可以进行转载和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创办了中国案例指导丛书,每年出一本,不仅刊登指导性案例,还刊载承办法官所撰写的指导性案例理解与参照文章进行深度解读。另外,为方便各级法院法官、律师、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要加快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电子信息库和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编撰提供方便。谢谢你的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培养全民法治意识的背景下,指导性案例如何对社会价值、公序良俗产生示范、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郭锋:谢谢你的问题。指导性案例以生动、鲜活的实际例子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深刻、直观地了解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从而促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价值导向,这也是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很重要功能之一。

举几个例子。指导性案例32号是张某某和金某危险驾驶罪,通过这样的刑事案例,我们明确了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为依法打击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的犯罪行为提供裁判规则,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

再如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仍然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与消费欺诈行为做斗争,同时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促使其个人诚信经营。

又比如指导案例50号,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又反悔,女方要坚持生出孩子的,无论孩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样一个裁判规定的确立就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伦理价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这些鲜活的案例,可以进一步的通过司法的引领、示范功能、保障和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想问一下郭主任。我们了解到,现在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全国四级法院每年都会发布大量案例,和这些案例相比指导性案例具有怎样的特点?另外,现在的指导案例50多件当中相当部分是合同纠纷案,类型的选择上是根据什么作出的?比如现实审判需要有哪些具体的需求,会随时增加指导性案例吗?

郭锋:指导性案例和这些案例比较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产生程序严格。指导性案例必须是经过推荐、审查、征求意见,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文件印发。

二是表现形式规范。现在我们这本蓝皮本,52件指导性案例,大家都可以翻一下,每一件指导性案例都是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发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这7部分组成。下一步我们还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后面要注明生效裁判文书上写明的审判人员姓名。

三是具有参照作用。指导性案例是各级法院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案例。实施细则要求每个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时必须要查询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参考,这是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其他案例没有这样的要求,只具有参考、宣传、研究、示范的价值。

中国网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我们国家在成文法制度的框架下还要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第二,它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有什么区别?这是否意味着我国也可以“法官造法”?

郭锋:你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经常探讨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在不断的总结指导性案例发展经验的过程中,不断加以思考的一个问题。正如你所说,我国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相对原则、宏观,成文法制定有一个严格过程和比较长的时间。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常常出现不同法官、当事人、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实践当中也存在不当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的现象,甚至个别法官也利用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来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所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审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国家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判例。与西方的判例相比主要表现有三个特点:

第一,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是一种司法活动,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的指导案例不同于英美国家法官造法的判例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官不能造法,只有立法机关才能依法进行立法。

第二,我国指导性案例有规范的产生程序,刚才已经给大家详细介绍了程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选、审查和发布,而英美国家判例没有这样的程序。

第三,在我国中基层法院法官审判的案件,也有可能被推选为指导性案例,只要符合我们规定和实施细则,刚才介绍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可以推荐选拔为指导性案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有最高法院裁判的案件才可以成为判例,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它的中基层法院审级比较低,所以事实上它的裁判成为先例的情况比较少。这是我国指导性案例和西方国家判例比较主要的区别。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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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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