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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在党委大会上都说些什么?

发布时间:2015-06-02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耿辉,江苏泗洪法院院长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欢迎转载,注明出处。


在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大会上的讲话

(5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大会的主题是推进依法行政,我根据书记的安排,结合我县行政败诉案件情况主要讲两方面问题,一是对行政诉讼问题怎么看?二是今后依法行政及参与行政诉讼该怎么办?

 

一、如何看待行政诉讼?

 

从历史上看,我国几千年皇权统治都是家天下,从来没有民告官制度。新中国建立之后很长时间只有刑事和民事诉讼,改革开放以后,直到1989年才制定行政诉讼法,1990年开始实施,到今年25年。从近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实施得不好,大量行政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对“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俗话说官民顺而天下定。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处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建立制度化的、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防止行政权力任性的重要制度,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由于我们三十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都是政府强力推进的,虽然号称是市场经济,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还没有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这只手停不下来,引发了很多问题,而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乃至膨胀,官民之间的纠纷冲突大量增加,群体性上访、越访最为突出。解决纠纷的通道不畅,官民矛盾不能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必然在社会淤积,压力过大会从其他口子喷发,近年来群体事件和极端反社会事件频频发生。为此,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新法首先对立法目的作出了修改,第一条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删除了“维护”,突出了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功能。

 

但法官所行使的行政审判权是一种居中判断权,而且审判权的特点是中立的、被动的,正如俗话所说,叫“不告不理”。有人把纠纷起诉到法院,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了,我们才受理,才公开进行审理,最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法院的行政审判虽然从本质上讲是司法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但法官无权直接把大家推到被告席上进行审理,是因为老百姓和你们有了纠纷,才到法院来告你们的。

 

第一、大家不要怕老百姓告状。从一定意义上说,告你们也是好事,说明他是守法公民,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果他们不来法院,都跑去上访,你们要派人看、派人带、派人劝,被通报、被点名、被处分,哪怕上访人没有道理,只他要闹,你可能都会受牵连。

 

第二,大家也不要怕出庭应诉。法庭是讲理的地方,现在都是同步录音录像,甚至互联网直播,还有法警维持庭审秩序,老百姓在法庭上不敢撒野闹事,你们可以公开和他摆事实、讲道理、做辩论,事实越辩论越清楚、真理越辩论越明白,庭审是最好的法治宣传阵地(当然如果你不会讲道理,或者讲不过老百姓,就要反思自己的能力水平了)。

 

第三,大家也不要怕行政败诉。败诉了,判决书明确行政行为不当之处了,及时改正就好了,纠纷也就画上句号了,今后执法可以吃一堑长一智,堵塞漏洞,提升水平,避免再犯。比如说现在大家最头疼的房屋违法拆迁赔偿问题,有的群众房屋被大家拆了,本来是旧房子,不值几个钱,也属于政府征收改造的范围,就是因为征收时急躁了一点,执法程序上出现了问题,被征收人抓住了执法上的把柄,上访纠缠不休,他知道走法律程序达不到多要钱的目的,就是跟你缠事,变成所谓钉子户,天天盯死你、缠死你,你今天答应多给5万,明天就可能再找你要10万,你答应给10万,明天找你要20万,无止无休,哪怕今天拿了钱写了保证书,明天照样上访要钱。只有司法判决才是最终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一锤定音!

 

所以,法治说到底是规则之治,官民矛盾靠什么来解决?还得靠规则,靠法律,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样的法定渠道解决!

 

……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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