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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何时休?委员建议提前刑责年龄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中青在线    点击:

校园安全直接关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近年来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一次又一次牵动社会的神经,刺痛人们的心。据媒体报道,仅2015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就高达60余起。校园暴力事件有42.5%发生在初中生之间,32.5%发生在高中生之间,学生一般处于13至18岁之间。

 

“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在引起社会广泛关切的同时,也在两会期间备受关注。

 

 

8日上午,在政协教育界别联组讨论会上,教育部长袁贵仁谈起近来备受关注的校园暴力话题时称,"如果你们问,教育部现在最大的压力是什么,我告诉你们,就是(学生的)安全问题"。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谈及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时提到: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成才担起责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

 

袁贵仁说,政府工作报告之所以把“安全健康”放在“成长成才”的前面,也是基于这一考虑。

 

在会议开始前,袁贵仁还在和教育部的同事说起近年频发的校园暴力案、欺凌案,他说,“我们2亿多学生,每一个孩子的安全,都让人十分牵挂,每一个事故的发生,都让人十分痛心。”他说,这就需要学校、社区等各个单位共同努力,负起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校园暴力,主要指学龄期(7岁至18岁)青少年与同学之间发生的斗殴、性侵、敲诈财物等暴力行为。梳理2015年上半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现,“女生暴力”渐成公众关注的焦点,旁观者大多较为冷漠。其次,“网络暴力”流行,施暴者将暴力事件上传网络,暴力通过网络还会达到“二次传播”,对受害者加重伤害。

 

 

加快修订刑事责任年龄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副主委、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胡卫递交提案,建议加快修订《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要研究制定专门针对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

 

从国内对校园暴力的处理方式来看,往往是高举轻落、大事化小,教育为主、惩戒偏轻。江西东乡县一名初三女生在校内遭打5记耳光被踢踹11脚。针对东乡打人事件,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鉴于施暴者均系未成年人,会以教育为主,同时安排专人对被打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显然,这种处理方式难以真正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无法遏制校园暴力的再次上演。

 

如何遏制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胡卫认为,长期以来,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缺位,针对未成年人触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

 

他建议,首先要加快修订《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只有实施八种严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三是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随着青少年早熟,到十一二岁已经知道基本的是非对错,因此,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适当提前,否则实施暴力不受惩罚,容易助长“藐视法律”的心态,英国早已将10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要研究制定专门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韩国针对校园暴力问题凸显,2001年启动立法,2004年出台《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该法规定设立“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制度,明确“教育监”在校园暴力对策方面的任务,要求学校设置学校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设置专职咨询教师及负责小组,规定了对暴力实施者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接触、胁迫、报复受害人或暴力事件的告发者;从事学校服务和社会服务;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到校上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责令退学,等等。

 

当前,我国学校应对校园暴力的措施单一,相关规定模糊不清,亟须运用法治思维破解这一难题,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校园安全法律体系,绝不手软,重拳整治,为治理校园暴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对传播暴力的管控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向全国政协提出有关校园暴力的提案。他认为,目前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主要是因为在法律方面的缺失:现行法律没有对校园暴力行为采取具体规定措施。

 

巩汉林表示,相对来讲,小学到中学阶段校园暴力比较多,大学阶段校园暴力情况相对要少很多。另外不能容忍的是,校园暴力不仅是孩子对孩子的问题,有的时候是教师对孩子,这个更不能够忍受。

 

巩汉林提议,“在完善法律法规之余,网络上的传播平台也应该加强关于恶意炫耀、传播暴力视频的管控。网络的传播平台也应该自律一些,应该加强这个方面的管控,不能够有意识的把这样的视频上传出去,流入到社会。你只要点击“校园暴力”,出现的视频接近7000多条,这是很可怕的。”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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