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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大学生的性权利

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 网际传媒    点击:

 

 

首先,从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看,公民拥有性权利。大学生是公民,所以大学生有性权利。性权利的依据是人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他不是奴隶,没有第二人拥有对他的身体的所有权,无论是国家、学校、父母、配偶还是别的什么人)。由此还可以推出人对自己身体基本需要的满足权。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人拥有满足吃饭、喝水、睡觉、性交等需求的权利。

 

在陕西黄碟案中,有一位犯错误的警察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时说过这样一句荒唐的话:“法律没有说夫妻看黄碟犯法,可法律也没有说夫妻就能看黄碟。”在一个法治国家,只要不是违反法律的事情就假定是公民可以做的事情,用不着再特意规定哪些事可以做。比如,法律并不会特意规定,公民可以吃饭、喝水和睡觉,而人人都知道,公民可以做这些事。

 

由此类推,法律也不必特意规定夫妻可以看黄碟,或夫妻(或某男某女)可以性交。回到大学生怀孕事件,两位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他们肯定拥有性交和怀孕(但不可以把孩子生下来,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权利。他们不应当为自己的合法行为受处分。

 

其次是从违反校规层面看。在国家大法之下,某个社会组织团体还会制定一些管理这个社会组织的规定。怀孕的女生虽然没有违法,但是她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定。问题在于,各种团体组织中的规定不应当与国家法律有太大的冲突。比如,校规里可能有禁止学生偷盗的条文,这样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就不冲突。

 

相比之下,规定大学生不可性交和怀孕,就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太大,容易导致公民无所适从。因为大学生有学生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在服从不得偷盗的校规时,学生和公民的两重身份不发生矛盾;在服从不得性交的校规时,学生和公民的两重身份就会发生冲突。因此,在这个学生违反校规的事件中,有校规本身不合理的因素。

 

在制定与法律不一致的团体规定时,必须有绝对必要的理由。换言之,在剥夺团体成员的某项法定权利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比如,学校可以规定学生考试不得作弊,一来国家法律不会有如此细微的规定,二来考试作弊会降低学习质量,所以学校有权制定这一特殊的规定。但是,假如学校制定学生一概要留短发之类的规定,就未必妥当,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

 

禁止大学生性交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因为目前我国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已高达70-80%,惟独不许大学生性交,有点不通情理;而且全世界的大学生都在性交,惟独不许中国大学生性交,也有点不够通情达理。没有制定此类校规的绝对必要的理由。

 

最后是道德层面。认为婚前性行为道德败坏是前现代化时代的道德标准。那时,婚前贞洁具有重大价值。不要说自愿失贞,就是被迫失贞都很严重。节烈的表彰中就有处女被人摸了手臂就把手臂砍断以保持贞洁的事迹。我们的校规总不至于要把那种道德观念强加给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大学生吧。在北欧国家,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已经达到99%,中国这个比例也很高。

 

一种大多数人的行为必定不再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所谓道德不过是大多数人的行为规范而已。如果大多数人都在私下做某件事,只有少数被抓到的人以道德败坏的名义受到惩处,那么以整饬道德为初衷的校规恐怕只会收到始料不及的效果:大多数没有被抓到的人不会因此变得道德高尚,只会变成阳奉阴违、口是心非的两面派和伪君子。这是学校道德教育的成功还是失败呢?(文/李银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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