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热点】“虎妈”违法了!

发布时间:2015-05-25      来源: 王岩云的法律博客    点击:

当下热播电视剧《虎妈猫爸》中,适龄的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的问题,不仅仅是以一个父、母(及其他长辈)的教育理念的问题,更是一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个体家庭的私性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国民素质和教育的公法性问题。

 

文 | 王岩云

来源 | 王岩云的法律博客

 

当下热播电视剧《虎妈猫爸》中的虎妈,为了让女儿上重点小学,不惜以推迟一年上学为代价。这一剧情,虽不多见,但在一定意义上也属生活的常态。从日常生活的经验来讲,什么时候让子女上学,入读哪所学校,都是要父母为之安排和操心的。然而,从本质上讲,适龄的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的问题不仅仅是以一个父、母(及其他长辈)的教育理念的问题,更是一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个体家庭的私性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国民素质和教育的公法性问题。

 

从法治思维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讲,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庸,父母不是子女的“所有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子女成长中的主要义务承担者,不仅要保障其衣食,而且要确保其接受适当的教育。对于子女的教育问题,不是父母可以任意处置的事项,而是需要依法履责的范畴。可以为子女的教育争取和创造更好的条件,但不能凭自己的意愿人为推迟子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时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适时接受教育,对于适龄儿童本人而言,主要是一项权利;对于适龄儿童的父母和政府而言,则主要是一项义务。这些义务在国家法律层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明确规定了对于“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负有保障的职责。

 

《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就明确了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义务,这里的法律用语“应当”,即是必须。

 

同时《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从电视剧的剧情看,尽管许多人认为虎妈的行为不可取,但几乎没有人认为虎妈的行为违法了,而当地政府也是缺位的,没有看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何作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文节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